在剛剛結束的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上,《青海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審議通過,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共分6章41條。主要從人民調解的概念、民間糾紛的界定、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調解民間糾紛的原則、民間糾紛的調解時限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爲了規範人民調解的工作方式,增強調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水平和社會公信力,條例明確規定了人民調解工作應遵循的依法、自願平等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等基本原則。對糾紛的調解時限作出規定的同時,還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延時後仍不能調解的情況下向當事人告知的義務。
此外,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青海實際情況,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民間糾紛的受理和調解、調解協議的性質及其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