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爲攫取高額利潤,竟置法律和消費者健康於不顧,從廣東經銷商處購進大量假冒“芝華士”“人頭馬”和“軒尼詩”等各類洋酒,銷售給本市10餘家酒吧、夜總會,從中牟取暴利,後被舉報告發。該案經本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終結,昨日,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以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依法公訴至法院,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檢察機關在起訴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齊某,男, 40歲,天津市人。齊某於1996年註冊成立一家商貿公司,經營洋酒生意。 2003年底,齊某註銷其商貿公司執照,開始與另一犯罪嫌疑人陳某,(30歲,女,本市人)合夥經營洋酒。期間,由於洋酒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利潤日益減少。齊、陳兩名犯罪嫌疑人爲攫取高額利潤,置法律和消費者生命健康於不顧,從廣東省某洋酒供應商、犯罪嫌疑人杜某處購入大量假冒“芝華士”“人頭馬”“軒尼詩”等各種品牌洋酒,銷售給本市10餘家酒吧、夜總會,從中漁利。 2005年1月,香港國際洋酒協會(亞洲)有限公司廣州代表處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齊某向某酒吧銷售假冒洋酒,遂向本市警方舉報。由於案情重大,本市警方迅速將該案上報公安部。因其影響面廣、案值大,此案成爲全國2005年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犯罪“山鷹”行動的十大案件之一,公安部掛牌督辦。經過一個月的艱苦偵查蹲控,同年2月,警方將本案犯罪嫌疑人齊某、陳某抓獲歸案,並從二人藏匿假酒的倉庫中查獲其正準備銷售的,價值36萬餘元的假冒洋酒。後經本市警方偵查查明,齊某、陳某於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間,向各酒吧、夜總會銷售假冒洋酒價值29萬餘元。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被告人齊某、陳某無視國家法律,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置法律和人民健康於不顧,銷售假冒僞劣產品,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等待二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檢察官析案: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爲。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根據刑法第150條之規定,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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