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日起,凡是在居民樓道或建築物等處隨意張貼、懸掛小廣告及其他宣傳品的,拒不清除可處罰五十元至兩千元。
另外,市民裝修房屋產生廢棄物的,應當及時將廢棄物送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託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有償代爲清運。
這是昨日召開的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公共場地不能堆放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品,私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否則被強制拆除,而且最高可處罰兩萬元。
居民區內不能從事加工
禁止在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丟廢棄物、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從事擺賣、加工等經營活動。
夜景燈光按時“作息”
夜景燈光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容管理部門的規定時間開啓和關閉;設施的產權人或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夜景燈光照明設施,確需改變、移動或拆除的,應符合城市景觀燈光工程技術規範,併到市市容和環境管理部門辦理許可證。
運沙石土料車必須密閉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按照規定持申請書、施工證明文件到市容管理部門辦理處置覈准手續。運輸沙石、渣土、垃圾和其他散體物料的,必須使用密閉運輸工具。
另訊市民如遇到涉及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綜合執法等方面的問題,可撥打熱線28457845進行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