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強制意外險”不合法
黃金榮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取消火車票“強制意外險”的同時,還拋出了另一個“炸彈”——火車票“強制意外險”可能是不合法的。
代言人毛律師表示,他們現在正在對“鐵路旅客強制意外傷害保險合法問題”展開調查,已蒐集到相關的資料。
他提到,“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險自願原則。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而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是該條例不應歸入到行政法規的範圍。
其主要原因在於:首先,發佈施行《條例》的是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作爲政務院下屬委員會頒佈的規章不能高於行政法規的地位。其次,該《條例》在1992年6月5日進行過修改,但此次修改是鐵道部以通知的形式下發的,《關於提高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通知》中強調經國務院批准。儘管存在國務院的批准,但是國務院下屬的各部委以通知的形式進行修改並不符合修改行政法規所要求的程序,從這一點也可以確定該《條例》並不是行政法規。
如果該《條例》不屬於行政法規,那麼,保險公司就沒有權力強制旅客與其訂立保險合同。換一句話說,簽訂強制性保險便是不合法的。
專家:
不知道的險,如何索賠?
如果乘客在乘坐火車途中出現意外傷害,真的可以據此要求保險賠償嗎?
記者一位做了十幾年保險的朋友說“這在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其中又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旅客未被告知現在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哪家,保險人身份不明,投保人的知情權被剝奪,處於極爲不利的地位,投保人的權利也處於不穩定狀態。試問,有多少人曾因爲在火車上被水燙傷、被人踩傷而獲得過賠償?
交通法專家董來超也表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採取強制保險”已不符合社會發展要求。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爲自願;2001年,輪船旅客投保意外傷害險也改爲非強制險,旅客自願投保意外傷害險越來越成爲一種必然。在其它種類運輸方式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都變爲自願保險的現在,僅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仍採用強制性的方式顯然已不合時宜。
律界:公益訴訟促進公共事業
儘管對案子勝訴的機率持謹慎態度,但大多數人一致認爲此次訴訟能夠間接推動我國公共事業的發展。
董來超接受記者採訪時就表示,這一案件的癥結就在於鐵路部門爲乘客強制代買了“意外險”,剝奪了乘客的知情權,而導致乘客不能自行選擇是否購買這一險種。而在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卻是另一種做法,他們一般都會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即鐵路、公路等行業的運輸企業自己掏錢買保險,如果因爲他們的責任導致旅客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險”,完全是自主行爲。他認爲,這一案件一方面有助於增進消費者的知情權,而另一方面,民衆的普遍知情,也能促使公共事業的改進。
“如果說旅客使用其它交通工具都可以自願買保險,那麼,什麼樣的特殊運輸風險又使得鐵路可以繼續保留建國之初設立的強制保險制度呢?”最後,毛律師仍表示,不論勝訴與否,作爲公益法律援助律所,通過這一案件“揭開大多數人看不到的保險法律陷阱,從而推動法治化進程”纔是最主要的。
-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是該條例不應歸入到行政法規的範圍。
如果該《條例》不屬於行政法規,那麼,保險公司就沒有權利強制旅客與其訂立保險合同。換一句話說,簽訂強制性保險便是不合法的。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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