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10月22日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文簡稱《公約》)提請立法機關審議批准,這意味着,我國即將邁上國際合作反腐的法律平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學院的博士生何凡表示:“500多名外逃貪官如何引渡,700多億外流資產如何追回,是執法部門工作的核心,也是公衆關注的焦點。”
《公約》於2003年10月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於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准公約。公約將於今年12月14日生效。
在國際反腐合作上,《公約》給國際社會相互合作提供了一個平臺,《公約》規定,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爲“政治犯罪”,對被非法轉移到國外的資產的追回、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等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
釋疑
兩年前簽署公約做足準備再審議
據新華社報道,2003年12月,中國政府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經過不到兩年的積極準備,於今年10月22日將《公約》提請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爲什麼兩年之前簽署的《公約》,現在才進行審議批准?
“在國際法裏,簽署只代表一個國家對公約內容的認證,是‘初步同意’態度的表達。批准則意味着一國承擔《公約》義務,接受《公約》拘束。”何凡對此做出瞭解釋。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斗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國就會按照公約行使權力、履行責任。爲此,中國的銀行監管、外匯監管體系,財政、分配體系,以及打擊走私、販毒、洗錢的機制、國際合作的機制等都將出現一些調整。
“當然,不可能先都調整到位了,然後才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而是有些準備工作要做在前面。”
追逃形勢
外逃資金700多億追回只有小部分
近年來,外逃貪官到底有多少?據本報消息,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聞發會上公佈,目前我國尚有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額700多億元。目前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被遣返並追回的財產只佔很小一部分。
自1998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在國內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成功抓獲了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70餘人。
難點
部分外逃資產他國可能扣留
今天上午,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教授告訴記者,在我國未進入《公約》之前,在涉外性案件中,互通信息、人員引渡、資產追回等方面都有很大的難度。
“儘管之前國家與國家之間也會通過司法協助的方式進行合作處理,但由於各個國家法律規定不一樣,合作起來比較難。比如賴昌星的案件中,關於資產分配,加拿大方面有相關規定,要扣留一部分。”任建明表示。
取證不合慣例別人不會承認
同樣,類似情況因爲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引渡方面和調查取證上有很大難度。
據《環球時報》報道,目前中國的相關法律沒有同國際接軌,也不是全球性反洗錢組織的成員,所以國際合作會有很多困難。
有關專家指出,如果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不符合國際慣例,那麼在國際法庭上,別人就不會承認中國的證據。
所以,目前的合作只能以談判爲基礎,而不是以法律爲基礎。
未同發達國家簽署引渡條約
何凡說,從1987年開始,我國陸續和30個國家締結了含有刑事司法協助的雙邊條約,和21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但這21個國家中卻沒有包括一個歐美髮達國家,而這些國家恰恰是外逃貪官的主要流入地。
美國的“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則,可能讓貪官繼續逍遙法外。
據《環球時報》報道,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對於外逃的貪官,目前只能以個案的形式同其他國家談判,耗時費力。
《公約》內容
引渡中腐敗犯罪
不視爲政治犯罪
一旦《公約》生效,會對這三方面都有很大幫助。在《公約》中,對各個成員國的義務和責任有明確規定。“《公約》中有一章節是規定資產追回的,因爲有了統一的標準,對涉及資產的問題處理就會有一致性。”任建明表示。
胡星斗說,《公約》對“雙重犯罪原則”的適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爲“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到國外的資產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產的“分享”等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
爲解決“三難”
提供法律依據
胡星斗認爲,《公約》生效後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爲中國逐步解決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專家建議
國際合作反腐不能盲目樂觀
與此同時,胡星斗認爲,對待《公約》要採取冷靜的理性的態度。
他認爲,首先既要看到《公約》在反腐敗、追逃贓款方面的比較大的作用,也應充分認識到反腐敗以及懲治外逃貪官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金融財政制度、國際關係、社會文化等諸方面,在具體操作中必然會遭遇國內外製度、意識形態、人權觀念差異的干擾,會碰到經濟制度、法律銜接的問題。
所以,不能對國際合作反腐敗持盲目樂觀的態度。
同美籤引渡條約目前還不大可能
另外,何凡說,在現階段同美國等發達國家簽署引渡條約,還不大可能。
因爲引渡條約的簽署是兩個國家在司法體制、人權理念上高度認同的結果。所以,目前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框架下進行引渡、追繳資產的國際合作工作,是最好的選擇。
追逃各項制度應與國際接軌
再有,在國內需要完善配套的方面很多。“在刑法方面,賄賂犯罪、洗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需要調整,需要補充這方面的程序性規定。”何凡指出。
胡星斗說,跨國追逃的關鍵是涉及追逃的各項制度應當逐漸與國際接軌,如我國正在抓緊制定反洗錢法、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等。中國還正在加緊同美國等國家的合作,可能允許外國調查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
新聞鏈接
230多名外逃人員從國外緝捕回國
公安部的消息稱,從1993年到2005年1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配合,中國已先後將230多名外逃嫌疑人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回國,也將從外國潛逃至中國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國。
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等3人貪污挪用公款達4.83億美元后潛逃美國。經過大量的外交努力,餘振東於2004年被美國司法人員移交給中方。 “我國政府10月22日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文簡稱《公約》)提請立法機關審議批准,這意味着,我國即將邁上國際合作反腐的法律平臺。”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學院的博士生何凡表示:“500多名外逃貪官如何引渡,700多億外流資產如何追回,是執法部門工作的核心,也是公衆關注的焦點。”
《公約》於2003年10月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於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准公約。公約將於今年12月14日生效。
在國際反腐合作上,《公約》給國際社會相互合作提供了一個平臺,《公約》規定,在引渡合作中不將腐敗犯罪視爲“政治犯罪”,對被非法轉移到國外的資產的追回、被追繳資產的返還或處置等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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