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鋼鐵大王、著名慈善家卡耐基說過:“在鉅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我們所倡導的“陽光財富”,也意味着有責任感的財富、回報社會的財富。但是我國的現狀顯然不能讓人們滿意。
近日,有人在中國大陸第一高樓——上海金茂大廈舉辦了一場“百萬婚禮”,僅婚場佈置就耗費50萬元。據悉,百萬婚禮只是一個統稱,實際花費遠不止百萬。
而在距上海直線距離不足500公里的安徽省壽縣大順鎮仇集村李多友家,蘿蔔纓子一盆菜,是一家5口人的午飯。房內,李多友得了腦炎的兒子坐在牀上,因爲沒錢看病,發病時父母只好捆住他的手腳。遇到停電,李多友也捨不得買一支3毛錢的蠟燭。
每每看到這樣的例子都感到寒心。我國的富人們爲何吝嗇於捐款做慈善事業?這雖然與某些富豪自身沒有悲天憫人的胸懷、缺乏社會責任感有關,但是,北京市民政局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國的慈善立法缺位也是富人們不願意做慈善事業的一個主要原因。
2002年6月22日,在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捐贈儀式上,卓達集團總裁楊卓舒(右)捐款1000萬元。
善須善報 慈善捐贈減免稅制度不完善
關則文,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今年的兩會上,關代表提出了希望儘快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公益事業促進法》的議案,他的議案中,有這樣的設想:“對捐出善款數額超過應繳稅額10%的企業,給予減免10%的稅款;如果不足10%的,則應在應繳稅額里扣除已捐善款……”
他之所以這樣設想,是因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有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捐贈越多,納稅就越多。關則文認爲,這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據調查,國內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中超過90%的企業從沒參與過捐贈。
據悉,我國目前只有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7家慈善機構是捐贈全額免稅的慈善組織。即,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可以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其他的則不能。此外,以實物捐贈的,不享有稅收優惠政策。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難以保證“善有善報”,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 依附政府 慈善組織無法獨立行使職權
慈善機構作爲特殊的社會組織,從20世紀90年代起,就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推動了我國慈善事業的快速發展,但是,慈善組織良莠不齊又嚴重製約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關則文代表認爲,慈善機構“官辦”色彩濃厚,民間慈善組織發展受到制約。他說,目前我國慈善組織仍帶有某些自由發展或過分依附政府的傾向,一些慈善組織的建設並不完善,慈善資源的動員力量非常弱小,受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直接干預較多,甚至有些慈善組織形同虛設或成爲“二政府”。近年來慈善組織雖然增加不少,但大多數掛靠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附於政府機關運作。
改變這種狀況的方法是,“明確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考慮取消現行法規中要求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讓慈善組織真正獨立承擔起民事責任,大力培育發展民間慈善組織。”關則文這樣期望。
“政府主導的或與政府有着密切聯繫的慈善機構維持壟斷格局,這是當前我國慈善事業的一個不爭事實。政府行爲一直都是我國慈善事業的主渠道。但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的救助行爲顯然不可能做到全面覆蓋社會上需要救助的人羣。因此,通過立法手段,加強約束與監督,吸收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慈善事業當中來不失爲一條比較現實的路徑。”民盟中央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劉駱生說。 霧裏看花 善款去向不公開、透明
餘彭年,深圳彭年集團董事長,現年83歲。在《公益時報》版“2005中國大陸慈善家排行榜”中,以捐贈7500萬元位列排行榜第二位。餘彭年說過這樣一件事:1988年,他給湖南捐贈了10輛進口三菱救護車,兩年後他卻得知,救護車裏面的設施被改造,本應用於急救病人的車成了某些領導的專用車。盛怒之下,餘彭年將捐贈車輛悉數收回,轉贈給某縣幾家醫療機構。然而他沒想到,轉贈的救護車再次被挪用。餘彭年說,我做好事,錢要真正交到老百姓手裏,我不希望自己拿出的100元錢,只有二三十元能送到百姓手裏,剩下的都流到其他地方。
餘彭年的擔心也是很多想做慈善事業的人們的擔心。
善款運作的不規範和不透明,一直是阻礙人們做慈善事業的原因之一,也是我國慈善機構一直面臨財物不足困境的原因之一。公開善款去向,主動接受民衆監督,公開、透明是公益組織的關鍵,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慈善機構增強善款運作規範性和透明性的決心和信心。
關則文認爲,慈善公益事業的監督、管理欠規範,問題較多。部分基金會對資金的籌集、捐贈項目和資金的投向未能如實向社會公佈。社會捐贈資金在管理、使用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資金的安全性還存在隱患。有的部門把自願救助捐贈活動轉爲變相攤派,挪用甚至侵佔捐贈款。有的社團組織以捐贈爲名從事營利活動。一些企業借“慈善”之名,行“宣傳”之實,出現事前“承諾”、事後“賴賬”的捐贈,甚至出現借捐贈名義行騙、促銷等違法行爲。因此,他提出,要規範和完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管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會捐贈款物,並及時下撥,還要加強監督、檢查、公示及向捐贈者反饋工作和審計工作。 慈善立法 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部專門用於民間公益捐贈的切實可行的法律已是當務之急,其目的在於使政府、捐贈者與接受者各方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和保障,並使這一事物成爲全社會認可和理解的正常現象。”中國社科院美國研究所前所長資中筠認爲。
鄭功成,全國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經濟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近年來多次呼籲慈善立法。他認爲,從全國來看,地方立法機關對慈善機構的法規建設還沒有重視起來。
鄭功成認爲,中國慈善機構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有以下幾點:有關慈善機構的法制規範層次低;要求慈善機構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對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損害;慈善機構的運行經費缺乏法制規範;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與慈善機構的關係還需要進一步規範等。他說,真正有利於慈善機構成長的法制環境還未形成,這是制約中國慈善機構與慈善事業發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中國慈善機構欠發達,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後,根本的原因不在於經濟發展的落後和慈善資源的不足,而在於法制的欠完備影響了慈善機構的發育與成長。因此,加快慈善機構與慈善事業的立法,在中國不僅具有必要性與重要性,而且具有緊迫性。”鄭功成這樣說。
據瞭解,今年“兩會”期間,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共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建議11件,議案7件,全國政協委員提案11件。其中慈善“立法”是代表和委員關心的熱點問題,涉及此內容的人大建議有6件,人大議案有7件,政協提案有4件。據悉,民政部已經開始着手起草《慈善捐助管理條例》。
對於這部法律的出臺,我們翹首以待。 法規檢索
國內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4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25條規定:“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2款第4項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24條規定,納稅主體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有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才能夠享受扣減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第2款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海外
美國《稅法501(C)(3)》規定,向非營利組織或完全的公共組織捐贈者,可享受稅收優惠。美國法律規定,公司向國稅局認可的慈善機構捐贈財產,在應繳所得稅額的10%內,可以扣減;個人捐贈在應繳所得稅額的50%內,可以扣減。
德國法律規定,對用於公益目的的捐贈,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營業額的2%以下,可作免稅額扣除。
加拿大《稅務法》規定,納稅人一年能申報的慈善捐款額不能超過當年的個人稅後收入的75%。
英國《遺產稅法》有關免稅和扣除的規定中,對慈善捐贈免稅,對國家公益事業免稅,對以土地、建築物、藝術品等財產爲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贈免稅。
我國臺灣《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贈,營利事業所得稅每年最高抵稅額度爲所得總額的10%。 慈善檔案
-1998年,在美國,具有豁免稅收減免資格的慈善公益機構掌握的資金總額爲6214億美元,相當於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9%。而在中國,該比例不到0.1%。
-中國公益機構10年來共得到近100億的捐贈,這個數字只相當於美國戴爾電腦公司創始人邁克爾·戴爾一人捐贈的數目。
-在宋慶齡基金會中,來自境外的捐助佔70%。中華慈善總會有50%的捐贈來自境外,上海市慈善基金會有30%的捐款來自境外。
-中國各級慈善組織總數不過200家,而美國有各類民間慈善組織150萬家;中國慈善機構獲得捐助總額,僅相當於GDP的0.05%,而美國同類數字爲2.17%。
-2005年5月9日,《福布斯》中文版公佈了2005中國慈善榜,100位中國民營企業家上榜,他們的捐贈總額爲5億元人民幣,平均每位捐款500萬元。最慷慨的世紀金源投資集團董事長黃如論捐贈了8432萬元。 -據《福布斯》雜誌公佈的“美國慈善榜”統計,十年內美國富豪的捐贈總額超過2000億美元,首富比爾·蓋茨四年來共捐出230億美元,約佔其淨資產的45%;而在《福布斯》雜誌公佈的“2004年中國慈善榜”中,其評出的100位中國富豪七成沒有在這次出現,上榜富豪們的捐贈一般也只佔其資產總額的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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