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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心臟介入手術,患者花在醫療器械上的錢竟佔到整個手術費用的84%;一套醫療器械,用到患者身上時的價格竟是出廠價的3倍多……
記者調查發現,在昂貴的醫療器械背後,隱藏着驚人的黑幕--就醫對患者而言是具有半強制性的消費,在整個醫療器械銷售的利益鏈條中,不明就裏的患者便成爲唯一的利益受損者,爲生產商、經銷商、醫院、醫生攫取的高額利潤“買單”。
從衆多被採訪的醫生、經銷商的閃爍其詞和避重就輕中,記者感到,這僅僅只是黑幕的“冰山一角”。
解讀“高價”手術賬單
山東一家醫院的心內科病房裏,做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不久的葉大爺正在靜養。冠心病多年纏身的葉大爺,按照醫生的建議做了“風險小、療效好但費用高”的介入手術,也就是在冠狀動脈中植入一個支架,使血流通暢。
手術前葉老先生就被告知,至少需要準備5萬元。果然,手術當天的結賬單顯示,手術費用高達54700多元。需要植入體內的支架和各種輔助器械就要46000多元,佔手術費用的84%;檢查化驗費4400多元;藥品約2300元;然而,體現醫生技術價值的診療費和手術費加起來卻只有區區2000元,還佔不到手術費用的4%。
從這份賬單,可以看出醫療費用的價格構成扭曲到了何種程度。難怪葉大爺納悶,用在自己身上的這些“高科技玩意兒”,竟比醫生的技術值錢得多。
那麼,這些高值耗材究竟價值幾何?據瞭解,進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至少需要使用11種醫療器械,包括冠狀動脈支架、擴張球囊等。濟南一位從事過心臟介入手術器械銷售的李先生給記者看了一份他給某醫院供貨的價格明細表,如果使用國產普通支架,以上這套產品出廠價僅爲8598元,經銷商卻以近3倍的價格即23170元的高價賣給了醫院,醫院再加價15%後賣給患者,此時的價格已高達26645.5元。
“病人要是知道了這些,肯定會氣得又犯一次心臟病!”雖賺得鉢滿盆滿,李先生提起自己的生意經也顯得於心不忍。
分解鉅額利潤的分配環節
李先生給記者講解了在經銷商、醫院和醫生個人手中,銷售醫療器械鉅額利潤是如何分配的--以一位病人26645.5元的醫療器械費爲例,醫院可以得到的利潤爲3475.5元,醫生的回扣有2317元至3475.5元,而經銷商的利潤則高達萬元。
“爲了讓自己的產品更具‘競爭力’,按照行規,經銷商私下必須按醫院進價10%至15%的比例付給醫生回扣。”李先生解釋說。
去年8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書,在震動全國骨科學界的同時,也給世人提供了一個管窺醫療器械暴利是如何得以分配的機會。重慶市中山醫院骨科主任張鵬齡,利用職務之便,在三年半內,收受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13萬餘元,因受賄罪而鋃鐺入獄。
根據張鵬齡的供述,作爲科室主任,他有醫療器械使用的決定權,供應商給回扣是想讓醫生多用他們的產品。給張鵬齡供貨的一位經銷商在庭上作證時承認,產品進入醫院時,設備科要收取10%的回扣,還要按發票金額的10%給相應科室主任回扣。“我們必須給回扣,而且其他器械經銷商也要給回扣,如果我們不給,企業就無法生存。”
鉅額利潤何以形成與維持
與競爭慘烈的藥品市場相比,屬於三類醫療器械的高值耗材,因技術含量較高,目前不僅國內甚至國際上能夠生產的廠商也是屈指可數,而在一個區域內,一家生產商一般只會選擇一到兩家經銷商,因此在醫療器械行業內,生產和經銷領域的競爭並不激烈。
記者得到的一份某外資醫療器械生產廠家的經銷授權證明書印證了這一點,廠家對各經銷商的經銷區域做出了嚴格限定,具體到了每一家醫院。“這是爲了協調經銷商之間的利益,防止相互壓價。一旦出現超出範圍經銷的情況,廠家就要處罰或停止供貨。”李先生說。
這樣,生產商與經銷商之間形成了默契的利益關係。然而,要使高額利益能從患者手中“兌現”,整個利益鏈條上還必須得到醫生的“加盟”。除了一定比例的回扣,每到節假日,經銷商還要請醫生出去玩玩;春節要給醫生拜年送紅包;平時也得送些購物卡、汽油票…… “看起來花了不少錢,但和賺的相比就是九牛一毛了。”李先生說。
在鉅額利潤的誘惑下,生產商、銷售商、醫院以及醫生這四方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聯盟,爲維護高額利潤而“各司其責、各盡其職”。
患者利益誰來維護
在醫療器械生產商到經銷商再到醫院的利益鏈條中,其上端,生產商需要經銷商推銷,只要能把器械賣出去,再高的價格也不會過問;而在這個利益鏈條的下端,醫院的合理利潤也是按照醫療器械的價格提成,這意味着醫療器械的價格越高,醫院獲得的利潤也就越高。最終,只能由患者爲生產商、經銷商、醫院的高額利潤“買單”。
重慶一家醫院骨科的陳醫生坦言,當作爲企業的醫院,在激烈的生存競爭中,需獲取利益才能維持自身發展的時候,要顧及承擔社會責任幾乎不可能。相比之下,患者的利益只能“靠邊站”。
雖然,衛生部已經選擇了高值醫用耗材使用量較大的北京、上海、浙江、廣東等八省市119家三級醫療機構,試行高值耗材集中採購。期望通過招標製造競爭,擠壓耗材價格水分。經過集中採購,耗材價格確有下降:心臟介入類耗材降價37.60%,人工關節降價24.26%,心臟起搏器降價15.21%。但此類產品價值與價格嚴重背離的情況仍未根本改變。
當記者就此問題問及山東省物價局價格管理處時,一位負責人表示:“目前醫療器械價格就是靠市場調節,由雙方協商定價。在沒有標準、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物價部門無法認定價格是否合理、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此外,法紀對醫藥回扣約束作用軟弱,也是醫藥流通領域重重黑幕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醫藥回扣隱祕且風險低,銷售人員和醫生單線聯繫,證據採集困難,給司法辦案造成了障礙。刑法還規定,受賄的重要條件是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對負有管理職責的院長、科長等人員,可以受賄罪定罪,但對只有職稱而無職務的醫生,利用處方權牟利能否定罪,也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
重慶市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孫元明認爲,政府監管缺位、法律法規滯後,導致患者利益無從保障。解決羣衆看病難、看病貴,首先要從加強政府職責入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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