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更堅決、徹底、乾淨地打擊毒品犯罪,從11月1日起,由雲南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制定的《關於加強打擊零星販毒違法犯罪工作的意見(試行)》將正式實施。
新規定指出,零星販毒案件是指毒品犯罪主體少量販賣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類(冰毒、搖頭丸等)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案件;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少量販賣毒品,或被他人指認曾向其購買過少量毒品,並有相應的事實印證的,無論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供認,都應認定爲零星販毒案件。
在現行查獲的零星販毒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不是吸毒人員,且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對毒品還有醫療等用途的,繳獲的所有毒品都應認定爲販賣的毒品。案件中涉及到沒有繳獲毒品實物的毒品計量,將通過訊問零星販毒的犯罪嫌疑人,查清將一克或其它數量的毒品分成多少“零包”,每個“零包”的重量是多少,賣出“零包”的大小、重量是否一樣,並在筆錄中固定下來,依此推算。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以查獲的“零包”重量、實際交易價格或交易記錄作爲推算的依據。
《意見》強調,今後各級公安機關要將打擊零星販毒工作納入禁毒部門和基層派出所年度工作考覈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責任制。對本轄區內長期存在的吸販毒窩點清查打擊不力,羣衆意見大的,實行毒品案件倒查責任制,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審查的吸、販毒人員逐一建立資料檔案,詳細記錄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綽號、指紋、照片、家庭住址、審查時間和案情等內容,將其錄入“打零”數據庫,累計毒品數量,提高打擊零星販毒違法犯罪的實效。
《意見》明確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從事娛樂、餐飲、旅館、房屋出租等服務業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在其經營場所內介紹、提供毒品給消費者使用或發現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吸毒,不制止或不報案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因零星販毒被勞動教養和犯罪在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嚴重傳染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要按照規定,設立專門場所或在現有場所內劃出專門區域集中收押,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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