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男子夥同他人用價值60元的工藝手鐲,冒充白金鑲鑽手鐲,以20萬元的高價向他人出售,幸好被被害人家屬及時識破,其詐騙行爲才未能得逞。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據瞭解,被告人李某系吉林省遼源市人,無業。2005年3月30日9時許,李某夥同趙某及其女友溫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後,在本市東麗區張貴莊詹安路附近,由李某持價值60元的工藝手鐲,假稱爲白金鑲鑽手鐲,以20萬元的價格向途經此處的津南區某村村民韓某(女)推銷。遭到拒絕後,隱蔽在附近的趙某即上前與韓某搭訕,其假裝不知內情,帶領韓某一同向路旁的溫某詢問情況,溫某即按預先編造的謊言稱其在銀行上班,銀行正在收購李某所賣的這種鑽鐲,價格在26萬左右。
見有利可圖,韓某聽後有些動心,於是隨趙某及李某一同到銀行進行詢問,三人還未進入銀行之時,已在此等候的王某即從銀行出來並從李某處拿走鐲子,稱到銀行鑑定,出來后王某告知三人鐲子是真的。爲消除韓某的疑心,王某還拿出了一張寫明該種鑽鐲收購價格爲26.8萬元的卡片。韓某信以爲真。此後,在李某及趙某的遊說下,韓某決定購買該手鐲,並同李某一同回家取錢。由於家中現金不夠,韓某便打電話給丈夫及女兒稱要做生意,讓二人湊齊20萬元,韓某丈夫聽後感到奇怪,遂立即趕回家中,經查看發現手鐲是假的,隨即將李某抓住並報警。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採取編造謊言,隱瞞真相的方式,以工藝手鐲冒充白金鑲鑽手鐲向他人出售,意圖騙取他人20萬元錢款,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鑑於李某之詐騙行爲因被害人家屬識破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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