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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今天下午高票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在兩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工資、薪金所得,以每個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這即意味着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正式由現行的八百元,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另外,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還特別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新法第八條修改爲:“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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