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通過了修訂後的公司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修訂後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27日受權全文播發修訂後的公司法。這部法律共13章219條,分爲總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是爲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修訂後的公司法調整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實了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內容,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嚴格了公司股東的責任。
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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