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抱琵琶半遮面,期待三年後它終於出臺了。”這是法律界人士對《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出臺的評價。死刑複覈權收回的進展怎麼樣?律師是否能參加死刑複覈?法院不吃“地方飯”對司法公正有何影響?昨天,記者採訪了多位法學專家。
改革一:死刑複覈死刑的執行將更慎重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會長陳光中教授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死刑複覈權的收回使死刑的執行更慎重,能夠使我國死刑執行的數字下降。他說,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增加了3個刑庭,這是在明確死刑複覈權收歸最高院後專門設立的複覈機構。而另據有關人士透露,所增設的刑庭每個庭人數大約在100人左右。
記者還在有關部門瞭解到,廣東省正在全省範圍內選拔5~7位高素質、有經驗的法官,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覈機構。據悉,這批法官明年1月到任。
陳光中教授說,死刑複覈權收歸最高院後,則更要保障死刑執行要慎重、認真進行復核。今後,將在最高院進行的死刑複覈案件包括一些暴力犯罪導致的死刑案件,比如殺人、搶劫、強姦、販毒、走私等,還包括一些非暴力的經濟犯罪所導致的死刑,包括金融詐騙、貪污受賄、盜竊走私文物等。
但陳光中教授也認爲,死刑複覈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後,在程序公正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改革,比如,過去死刑複覈是內部的,只向上提交書面報告,辯護律師不能參加等等。而目前的改革內容中,有一項被認爲已經幾成定局的內容是,辯護律師將能夠參加死刑複覈。
複覈權收回後有操作困難
作爲司法改革不遺餘力的支持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表示,死刑複覈權的收回嚴格來講並不算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而是把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本應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複覈權收回來,這是“來得太遲的迴歸”。
賀衛方同時認爲,最高院收回死刑複覈權後也會面臨一些操作困難,比如,一般死刑犯都關押在比較偏僻的地方,由最高院派人下去複覈,首先要碰到路途遙遠的問題。另外,如何能夠保證複覈行爲的獨立性,使其不受地方法院的影響。比如,一旦最高院的執法人員下基層辦案,難免會和基層法院的同行們接觸,如何保證他們獨立地操作複覈程序,這也值得關注。
改革二:不吃“地方飯”經費獨立有利司法統一
對於法院有希望不吃“地方飯”,而探索法院經費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的可行性,賀衛方建議,最高院和各高級法院的人事與經費由中央負責,而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經費和人事任免由各省負責。這樣,各個法院都和同級政府沒有了關聯,一旦經費和人事獨立,各法院都能最大限度地依照法律進行裁判,而不受到同級政府的影響。這不是個小的改革,整個中國憲法制度都會發生變化,好處顯而易見,可以使司法全國統一。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王思魯對記者說,人事權和財權是我國司法獨立改革的兩個核心問題。人事權在名義上還算是由人大選舉產生,財權則完全掌握在地方政府手裏,對法院來說,“要公正,還是要麪包”,這始終是個問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財政剝離的改革方向出發點是好的,但實行起來難度很大,它涉及到我國相關法律與制度的修改。
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則謹慎地認爲,財政剝離對司法公正、減少地方干預有一定作用,但“地方不但在財政上對法院有牽制,還有人事等方面的影響,”因此這個作用不應該誇大。
改革三:案例指導判例應該有權威性
在改革綱要中,案例指導作爲一項重要內容很引人關注。
廣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鄔耀廣認爲,案例指導制度是在未來幾年法院改革中要極力加強的一方面。據他介紹,近年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每年會按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類別彙編一些典型案例。
在鄔耀廣看來,案例指導制度至少有這樣的好處:一是統一法律適用的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就目前來說,的確存在一些“同一類型案件,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判決不同,不同法院判決不同”的狀況,這主要是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官對法律理解不同造成的。如果上級法院下發一些相關的判例,就能對下級法院類似的案件的審判作出指導。這對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統一法律的適用標準是很有意義的。
當然,案例指導制度不是指“案例套案例”,已有案例,不管是上級法院的,還是同級和下級法院的,對法官來說,只是起參考作用,因爲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即使案件的事實完全相同,證據也可能不同,因此案例指導制度中的“指導”主要體現在法理和推論邏輯上,而不是表現在判決結果上。
有人士指出,判例必須經過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公佈,目前,各個法院都有自行公佈的刑事審判參考,這當中也有判例內容,但是如果並非以最高院審判委員會名義公佈的話,則權威性不夠。
綱要出臺背景
司法改革法院一己之力難完成
有人認爲,近年來,從“有矛盾找領導”到“有矛盾上法院”,昭示着民衆法治觀念進步的同時,也將社會矛盾集中到了法院。脫胎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司法制度弊端,使得人們對於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法院所能達到的水平之間有了不小的落差,法院體制非改不可。
早在2002年,有關部門就開始爲第二個五年綱要的出臺做調研。但是,三年多過去了,綱要卻遲遲沒有露面。原國家法官學院院長鄭成良教授說,在沒有修改《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情況下,綱要只是法院系統內部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更多地被侷限在審判方式和審判機制上。在司法改革之路上跋涉了五年後,最高院終於發現,沒有最高檢、人大等機關的配合,沒有機制的變革,沒有法律的修改,司法改革是法院憑“一己之力”難以完成的。
2003年,當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執行完畢時,“司法體制改革”被正式寫入“十六大”報告。輿論普遍認爲,這標誌着我國通盤考慮、全面規劃、觸及體制的司法改革進入軌道。
但是,司法體制改革牽涉到各個部門權力重新劃分,在學者眼裏,這是司法權、檢察權、行政權的明確,事實上,這還牽涉到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再定位”的問題。
在今年的兩會上,肖揚在報告中說,第二個五年綱要將從解決羣衆關心的司法公正和效率問題入手,重點推出的8項改革措施,包括完善死刑複覈程序,改革審委會,杜絕“審而不判、判而不審”問題等等。人們對《綱要》的內容算是有了個局部的瞭解。7個月後,它終於正式出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