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安徽省巢湖市中院對原安徽省和縣水務局局長劉繼山及其妻顧世霞受賄案作出宣判,判決被告人劉繼山有期徒刑18年,其妻顧世霞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繼山非法收受、索取或夥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摺合72.1888萬元;侵吞公共財物摺合0.99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作爲水利局主管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私分國有資產98.214萬元,其行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告人顧世霞,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夥同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14.84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二被告人共同受賄犯罪中,被告人顧世霞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涉案贓款已全部上繳,依法可對其免除處罰;而被告人劉繼山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繼山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但被告人劉繼山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已全部上繳,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劉繼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2萬元,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被告人顧世霞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人劉繼山、顧世霞違法所得財物74.5988萬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劉繼山,53歲,黨員,1996年6月至1998年2月曾擔任和縣環保局局長職務,1998年3月至案發前擔任和縣水務局局長職務,今年6月5日被巢湖市檢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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