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被媒體俗稱爲“個稅起徵點”)終於定在了1600元。之前,是1500元、1600元還是2000元或者3000元的討論熱鬧了很長時間,這一討論奪走了衆多國人的注意力。
起徵點固然需要討論,但我們是不是應當首先搞清一些更爲基本、更爲本質的問題——徵收個得稅到底要達成怎樣的社會目標和經濟目的?遺憾的是,在這樣一場討論中,這些基本問題無人提及。
其實,簡單地把“降低社會貧富差距”,作爲個得稅徵收所要達到的社會目標,似乎過於天真了。中國對個得稅的徵收從1993年就開始了,而且起徵點只有800元,但貧富差距是否因此而縮小?恰恰相反,不僅沒有縮小,反而越拉越大。
什麼原因?這個當然有稅制本身存在的問題,更有徵收的技術問題,但究其本質原因,還是個得稅徵收理念的錯位。
在美國,個得稅通常是“按年徵收”,而且消費、投資和捐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個人收入部分,可以免交個得稅。如此簡單的一些關於個得稅的條款,體現了一個政府要達成的社會目標和經濟目的——它不僅表明政府鼓勵消費、鼓勵投資、鼓勵個人捐助社會公益事業,更爲重要的是,它給予高收入者以消費、享用個人勞動收入的機會,爲“劫富濟貧”和“獎勤罰懶”這對矛盾找到了契合點。
或許,正是有了這樣一種目標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制,才使得美國經濟肌體的活躍程度大大提升,有了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較高的發達程度。
在歐洲,高稅率形成了強大的社會福利,儘管其經濟肌體的活躍度遠不及美國,但畢竟也體現了一個發達社會期盼穩定的社會理念。
反觀中國,通過徵收個得稅,到底要達成怎樣的社會和經濟目的?相關部門似乎並沒有給出明確說法。在他們的解釋中,更多的似乎都在圍繞着“徵收的必要性”、“收多少合適”及其相關的技術問題而展開,其結果,總體給人以爲收而收、捨本逐末的印象。
近日,經濟學家林毅夫說話了。在他看來,不能用徵稅的方式縮小貧富差距。他分析說,對富人課以高稅,從理論上講可以平衡財富,但也會打擊致富的積極性,如果賺了錢都徵走了,誰願意去賺錢?
由此看,個得稅起徵點的變化——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客觀上減輕了一部分低收入者的稅負,但遠不能說這一改革已經到位。至少,個得稅改革的根本問題,並不在起徵點的高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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