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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時任上海市長的朱鎔基,借鑑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同時參照香港房屋管理的辦法,在上海率先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並很快在全國推開。
據建設部統計,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爲4893.5億元,累計爲433.8萬戶家庭發放個人公積金貸款3403.8億元。
而日前央行發佈的一份報告卻指出了住房公積金運作中存在的問題,一石激起千層浪。央行報告指出了住房公積金運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人士認爲是一針見血,也有人士認爲其以偏概全。
彙集各地反映,狀況不同,各有春秋。有的地方只是被動執行,有的地方則在執行中調整完善,更有地方在謀劃該制度“質”的轉變。
14年過去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也由最初的“嬰兒”成長爲面臨各種問題的“青春期少年”。公積金制度已到了需要完善和創新之時。
“住房公積金制度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緩解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設部一官員如是說。
這位官員補充介紹道,由於目前各地財政普遍比較緊張,因此城市廉租房資金缺口也主要來自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執行偏差VS制度問題?
湖南衡陽、廣東佛山等地相繼發生了住房公積金被挪用的案件後,大家開始重新審視住房公積金制度。
“現在的住房公積金是由當地的房管、財政、審計、銀行等行使各自職能進行監管的。”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李持纓認爲,出現公積金被挪用的案件不是因爲這四個機構對公積金監管不嚴,也不是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執行不嚴。“公積金管理中心最核心的歸集貸款工作並沒有出太大的問題,貸款質量甚至高於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被業內稱爲“公積金問題專家”的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汪利娜則認爲,案件發生的關鍵在於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監管缺失,而根本又源於對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模糊定位。
儘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資金管理中心只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金融業務(貸款、結算、開立賬戶、繳存和歸還)委託銀行辦理”。但在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和貸款發放,實際上均由“中心”負責辦理。這樣“住房貸款業務實際是由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在受理,而不是銀行。”汪利娜強調。
“在這個意義上,公積金被挪用並非偶然,而是現行制度缺位使然。”汪利娜認爲,公積金管理中心既不是獨立的金融企業,也不是政府機構,而是政府設立的事業單位。這種模糊定位,使其既要承擔保障公積金所有者權益之職,又要防範金融風險,顯得有些捉襟見肘。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房地產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尹中立則認爲,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按照我國住房體制改革設計的產品,現在某些地方公積金管理出了問題,更應該反思的是住房制度問題。“我國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不是簡單的執行過程中的問題,也不是監管過程中的問題,它存在方向上的缺陷。”服務低收入家庭VS面向廣大羣體?
按照當初設計,住房公積金作爲住房金融的組成部分,是爲了解決我國城鎮在職職工的住房問題而產生的。尹中立說:“但如今房價的上漲速度遠遠超過了公積金的歸集規模。按照現在公積金貸款所規定的貸款額度,在北京、上海等地就買不到什麼房子,因此公積金起不到太大作用。”而李持纓對尹中立的觀點不認同。李以北京市爲例,北京市已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爲40萬元,最高可上浮到52萬元。目前北京中等水平房價基本在每平方米4000元~6000元之間,中等收入人羣主要需求住房面積在100平方米左右,40萬元的貸款額度已基本能滿足需要。同時,作爲公積金貸款有力補充的貼息貸款政策,甚至能滿足一部分人買高檔房的需求。
針對“住房公積金是免稅的、貸款是低息的,應向窮人傾斜”的觀點,李持纓指出,一個國家、一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應該定位在城市中位住房水平。正常的、普遍的住房都應該是公積金支持的對象,不應只是爲最低收入人羣解決住房問題,應該是面向更廣大的羣體。
管理中心VS住房儲蓄銀行?
對於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職能問題,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持有不同意見。
汪利娜根據調研結果認爲,一些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歸集的資金按一定比例定期存入銀行賺取收益,或將資金再貸出享受存貸利差,這正是金融機構所承擔的職能。因此,將來可以考慮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變成金融機構,做成住房儲蓄銀行。
對此持反對意見的李持纓則認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金融機構有着本質的不同,住房公積金是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政策機構,而金融機構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爲目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以政府信用作擔保的,保障的是參與公積金體系人羣的利益,而住房儲蓄銀行是需要有財產作爲擔保,業務只針對住房儲蓄銀行的儲戶,這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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