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當事人未如約支付代理費,一律師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由此,一貫以代理人身份出現在法庭上的律師,此次也成爲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打起官司。日前,經兩審法院審理,該律師訴請得到支持,法院判令被告按合約給付該律師代理費20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某律師事務所於1999年9月與天津市一家裝飾淨化公司簽訂風險代理委託合同,約定由該所指派律師代理該淨化公司與一家石油銷售公司購油款糾紛案的訴訟。委託合同第九條約定:“被委託人將從委託人實際回款中扣除百分之四十作爲本案的訴訟費、代理費及活動費後,剩餘百分之六十款返還委託人。(總標的額爲111.55萬元)”簽訂合同後,律師孫某接受該律師所指派作爲淨化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在五年的時間裏,孫某圍繞該公司的購油款糾紛案做了大量法律工作,先後多次代理該公司出庭,參與該案一、二審訴訟活動,申訴和申請執行等,履行了委託合同約定的義務,執行回款50萬元,並於2004年9月7日支付該公司,維護了其合法權益。同時,該律所還爲該公司墊付了兩審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後孫某多次向該公司追償欠款均未果,孫某遂以拒不履行委託合同約定義務爲由,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理後,一審法院認爲,淨化公司應本着誠信原則,按約定將執行回款50萬元其中40%(20萬元)給付孫某。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該淨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淨化公司與律所訂立的委託代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該律師所指派律師孫某出庭代理淨化公司的訴訟,系應該公司的明確要求所爲,淨化公司應當依合同約定按訴訟標的40%向該律所承擔支付訴訟代理費的民事責任。因此,孫某有權主張給付此款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