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違法,導致國家行政賠償,行政機關官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也應承擔賠償總額的50%%到100%%。本月1日起,北碚區在全市率先試行《國家賠償法》追償辦法。
先前國家賠償難以追償
據不完全統計,近3年來,北碚區發生行政賠償案件17件,賠償金額達130餘萬元;刑事賠償案件8件,賠償金額爲7萬餘元。
由於此前的《國家賠償法》和我市相關實施辦法,對國家賠償的追償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在實施中不容易操作,對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織無法及時進行追償,造成了國家損失。
個人最高要賠兩年工資
根據北碚區“實施《國家賠償法》追償辦法(試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因故意違法導致國家行政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50%%到100%%。因重大過失導致國家行政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20%到80%。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法定情形引起國家刑事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50%到100%。對個人的追償總額,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24倍。對追償不服可申請複查
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將不被追償:個人或組織在行使職權中無過錯,或者只有一般過錯或者輕微過錯的;由於賠償義務機關組織內部管理不善而導致職責不明、權限不清的;由於是執行賠償義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的違法指示、命令、委託的。
追償辦法還規定,被追償的個人或組織對追償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追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作出追償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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