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殺妻冤案,萬衆矚目。法制日報報道,在冤案被糾正後,9月2日下午,佘祥林就國家賠償與法院正式達成和解。針對賠償問題記者採訪了行政法學專家、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周佑勇教授。
問題一:當地政府給予補貼有無法律依據?政府爲司法過錯埋單是否合法?
周佑勇:這種當地政府的物質補貼,在學理上稱“行政物質幫助”或“行政救助”,屬於“給付行政”或者“服務行政”的範疇。在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視爲行政救助的憲法依據。爲落實憲法這一規定,許多單行法律法規提供了具體的制度保障,如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至於本案中,當地政府決定給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難補助,似乎還找不到嚴格的法律依據。
從嚴格的法治原則看,由於救助源於國家財政,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進行。但是目前我國相關立法還很不健全,大部分行政救助制度以政策的形式確立或者根本沒有法律的依據。鑑於這種情況,對行政救助似乎不宜以嚴格的法律規定爲依據。當地政府決定給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難補助,旨在爲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雖然沒有法定依據,但可以被認爲是符合法理的,也可以被認爲是政府自覺接受現代社會賦予其職責的良好開端。
至於將這種當地政府給予補貼,視爲是政府爲司法過錯埋單,我認爲是不妥的。即使是政府爲司法過錯埋單,使用的依然是國家的公共財政資源。當地政府此時只是代替國家成爲支付主體,因此,從理論上說,政府爲司法過錯埋單並無不妥。
問題二:國家賠償由納稅人掏錢,過錯單位、責任人如何懲戒?有無法律規定?
周佑勇:國家賠償由納稅人掏錢(公共財政支付)賠償金後,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國家已經作出賠償後,公務人員必須就自己在執行職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國家承擔個人責任。追究公務人員的個人過錯,是遏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的一項有效手段。這在國家賠償法有具體規定。當然,國家只對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非法傷害的故意進行追究;追究過失的情形只存在於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對於一般工作中的過失、即使是重大過失也不追究。至於過錯單位,由於是國家機關,因此目前還沒有追償的規定。
問題三:不作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合乎法理?國家賠償標準一刀切的法律依據何在?
周佑勇:不做精神損害賠償顯然是不合乎法理的。從法理來看,有損害就應當有賠償。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害,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國家都應當予以賠償。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國家賠償中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當前,在我國,不能以國家財力爲理由拒絕在國家賠償中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人權的保障是更應當值得我們重視的;理論界對於在國家賠償中確立精神損害賠償也是有一致贊同意見的。
至於當初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標準作“一刀切”的規定,一是考慮到國家的經濟和財政負擔能力,二是操作性的問題,按固定額度計算,具有計算簡便,易於執行的優點。如果不一刀切,因受害人的實際可得收益來計算,要想結合每一個體的實際收入情況來計算是很困難的,比如要了解特定受害人的經濟收入水平等,必然情況複雜,而且難以作到公正合理。
但是現在看來也需要加以修改,一是應當由以撫慰性爲原則的賠償標準向以補償性爲原則轉化,提高國家賠償數額;二是應根據賠償請求人的實際受損情況,作最大限度的賠償,不僅補償直接損失,還要考慮間接損失,尤其是在一定情況下應當考慮對精神損害以撫慰金的形式予以賠償。(周剛胡新橋)
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縣佘祥林之妻張在玉失蹤。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1998年6月,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訴,被荊門市中院於同年9月駁回,佘被投入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4月13日,佘祥林被無罪釋放。
隨後佘祥林提出賠償申請:
1.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要求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賠償精神損失費。按照每年35萬元計算,共計385萬元。
3.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賠償255702.98元。
4.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80126元。
5.造成本人身體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160240元。
6.賠償被扶養人楊思寒的生活費19822元,父親佘樹生的生活費1441.6元。
7.賠償一審支付的律師費用,家人爲申訴支出的差旅費用,已支付的醫療費,無名女屍安葬費等合計4000元。
合計:437133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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