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今日將就佘祥林國家賠償案進行宣判
『雖然與我在今年5月11日提出的437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有著很大的差距,但能夠走出今天這一步,還是應該值得高興。』昨日,與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京山縣政府簽訂了賠償和補助協議的佘祥林對本報記者說,『我現在迫切希望的是,這兩筆錢(45.7萬元)能盡快拿到手。因為我需要這些錢來蓋房子,為將來能工作而治好病。如果可能的話,還要娶老婆,過一個正常人的生活。』(記者注:佘原來的妻子張在玉在案發前出走山東,導致無名女屍被指認為佘的『妻子』。)
對於佘祥林的這種迫切心情,其代理律師周峰表示,他目前正在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接洽,協議中由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支付的256994.47元應該很快就能拿到,至於協議中由京山縣政府支付的20萬元家庭生活困難補助金,什麼時候能夠拿到則不明朗。
賠償請求很多沒有得到支持
據佘祥林的代理律師周峰介紹,佘此前要求的賠償包括: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在省級以上報刊媒體為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3850000元;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的賠償金255702.98元;造成本人生命健康權受到傷害,因醫治而減少的誤工收入80126元;造成本人身體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160240元;被扶養人楊思寒的生活費19822元,父親佘樹生的生活費1441.6元;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付的律師費用,家人為申訴支出的差旅費用,已支付的醫療費、無名女屍安葬費等合計4000元。但從這兩份協議來看,這一系列賠償申請很多都沒有得到支持。
11年牢獄只獲得11年『工資』
『能夠簽訂這兩份協議,起碼是走出了可喜的一步。』昨日,佘祥林對本報記者說,『但在這可喜的一步到來之前的一個月時間裡,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到我家找了我兩次。主要就是做我的思想工作,並向我解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什麼有的賠償請求不能滿足等等。』
『說實在的,剛開始我對他們的說服工作很不在意。』佘祥林還說,『但後來想想,最後還是決定與荊門市中院簽訂下這份賠償協議。但是,在簽訂補助協議之前,京山縣政府一直沒有和我接觸。』
事實上,在與荊門市中院簽訂賠償協議之前,荊門市中院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最新刑事賠償標准,即以年均工資16024元、日均工資63.83元進行計算,得出佘祥林11年的牢獄之災可能得到的賠償金大約為25.6萬餘元。
京山縣公安局未有回應
但是,佘祥林也對記者表示:『這兩份協議,其實只是我申請賠償中的一部分,我很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對我在審訊期間造成的傷殘,京山縣公安局一直沒有反應。』
對此,周峰律師表示:『之所以京山縣公安局現在對佘祥林的傷殘賠償沒有任何反應,是因為我們國家的《賠償法》有這樣一條很矛盾的規定,依據這條規定,佘祥林如果要向京山縣公安局提出傷殘賠償,那麼佘祥林自己首先要證明公安乾警當年在辦案過程中的確存在著刑訊逼供的證據。而即使有了這樣的證據,也還要京山縣公安局受理。』
『也就是說,公安部門在傷殘賠償中既充當了運動員又充當了裁判員。』周峰說,『所以,佘祥林的傷殘賠償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很大的阻力和障礙。』
對此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就曾評價稱,將司法機關對自身違法行為的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的前置程序,這『無異於與虎謀皮』。
精神賠償有望納入國家賠償
其實,在佘祥林的各項索賠當中,以精神賠償的數額最高———3850000元。但是,這一索賠根本沒有納入考慮的范圍。而據馬懷德透露,由其負責承擔的《國家賠償法》修改難點、重點專家建議稿,已接近尾聲,將很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就納入了『精神賠償』的條款。
不僅如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指出,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准、完善賠償程序是該法修改主要內容。同時,銜接、處理好與《國家賠償法》相關聯的《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關系,也是『修法』需著重解決的問題。
佘祥林『殺妻』冤案大事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因『精神原因』出走山東。
1994年4月11日,京山縣雁門口鎮發現一女屍,當晚,佘因『涉嫌殺妻』被民警帶走。
1994年10月,原荊州地區中院一審判佘死刑,佘上訴。1998年重審,佘被判入獄。
2005年3月28日,張在玉『死而復活』,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確認當年的女屍不是張在玉。
2005年4月13日,佘被法院當庭宣告無罪。
2005年8月31日,佘獲得第一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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