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出現故障的電腦送到品牌專賣店進行數據備份,卻不料電腦被該專賣店弄丟。爲此,某公司將專賣店訴至法庭,請求賠償。近日,南開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專賣店賠償原告公司筆記本電腦一臺,原告給付被告折舊費1000元。
原告訴稱,去年11月5日,該公司曾購買索尼筆記本電腦一臺,用於工程設計圖紙和保存公司檔案資料。今年5月16日,因電腦軟件出現故障,原告將電腦送到被告店中進行數據備份,但被告卻將電腦弄丟。爲此,原告訴求被告賠償同型號筆記本電腦一臺,並賠償因丟失電腦內所存數據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5500元。
庭上,被告辯稱該案涉及刑事案件,要求法庭中止審理,同時向法庭提供了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回執單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有妥善保管原告財物的義務,因其疏忽致原告物品丟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刑事案件並無定論,故不採納被告意見,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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