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某電子出版社司機孔某酒後駕車與葉某發生交通事故,因其與該出版社是僱傭關係,本市南開區法院據此判令出版社賠償葉某經濟損失1.5萬元。事後,該出版社將孔某告上法庭,追償賠償款。日前,本市河北區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據瞭解,2003年8月9日,孔某酒後駕駛出版社所有的機動車與葉某發生交通事故,葉某訴至南開區法院請求損害賠償。2004年10月15日,南開區法院一審認定孔某與出版社系僱傭關係,判決出版社對葉某承擔賠償責任,孔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版社據此賠償葉某1.5萬元。因認爲孔某爲酒後駕車,存在重大過失,近日,出版社將孔某告上法庭,向孔某追償上述案件的賠償款。
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很多,但由此引發的追償案件卻不多見。本案的原、被告是僱傭關係,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可向僱員追償損失。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得到被告承認,因此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