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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近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聯合發佈施行《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規定了對因公傷殘警察的優撫辦法。這是繼《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暫行規定》之後,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又一項旨在解決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問題的重要舉措。
除以上內容外,該辦法還規定了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術學校時降20分錄取,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術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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