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一部保護飲用水源地的地方法規《海口市龍塘飲用水源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獲海口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根據該規定,污染飲用水源者,最高可罰10萬元。
據瞭解,海口市100多萬居民生活飲用水取水點龍塘水源廠,位於南渡江出海口上游20公里的龍塘鎮,設計取水規模36萬噸。自1995年投入運行以來,水源廠一直向海口市米鋪水廠和瓊山淨水廠供應原水。但由於當地居民每天都往南渡江排放大量生活污水,導致這裏的飲用水源受到較大影響。
據有關部門監測,龍塘鎮日均排入南渡江的生活污水,高達300多噸。爲保護龍塘水源,保障居民身體健康,經報請省政府批准,海口市政府劃定了龍塘飲用水源保護區,並設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其具體範圍分別如下:
從南渡江龍塘壩起,上溯1340米的河段,以及相應河岸河堤外坡腳向陸域縱深500米的陸域範圍,爲一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游邊界上溯3000米的河段,以及相應河段兩岸從河堤外坡腳向陸域縱深500米的陸域範圍,爲二級保護區。
准保護區的範圍爲,從二級保護區上游邊界上溯至龍泉鎮潭泳村美仁坡小學處,河段長5860米,以及相應河段河堤外坡腳向陸域縱深500米的陸域範圍。
據悉,爲明確龍塘飲用水源保護範圍,海口市將在界線上設立界碑。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界碑。
與此同時,《規定》還就保護區的水質作出強制性要求。
具體如,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類標準;准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標準。
據悉,爲了保障水質,在一級保護區範圍內,有“八禁止”:禁止向飲用水源水體排放污水;禁止載重車輛從龍塘壩通過;禁止在水域從事畜禽等動物養殖及網箱養殖;禁止從事捕魚、飲食、旅遊、洗滌、游泳和其他污染飲用水源的活動;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此外,在准保護區範圍內禁止建設製糖、印染、造紙、化工、化肥、農藥等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據瞭解,此規定還要上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