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交管局瞭解到,7月至9月,交管局受理羣衆涉及交通事故信訪中,有一半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提出質疑,這些當事人大多都不瞭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在解決交通事故中走了彎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法庭證據
案例:5月2日,白某駕車遇跨越隔離設施後橫穿道路的行人張某,白某慌亂中採取措施不當將張某撞傷。經調查,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責,白某負事故次責。白某對事故認定不服,要求上級交管部門重新認定,因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瞭解而多次到交管部門詢問,致由此事故引發的一系列賠償無法解決。
提醒: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若對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申請重新認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爲交通事故認定書,只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再有重新認定的程序。
建議:交通事故當事人若認爲有足夠證據可推翻事故認定書,可在法院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向法院提交證據。法院將會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判斷是否採納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如法院對認定書有異議可不予採納,並根據質證,具體劃分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特殊情況不適合調解
案例:5月13日9時10分,陳某等人乘李某駕駛的華利車途經交叉口路段時,與劉某駕駛的大客車相撞,造成陳某重傷。經調查,認定雙方駕駛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與大客車單位支付陳某醫藥費用後拒不賠付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爲此,陳某將李某和大客車單位外貿公司告上法庭,並追加外貿公司投保保險公司爲共同被告。法院依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基幹問題解釋等規定,陳某的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3646.5元,由保險公司在外貿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範圍內對陳某予以賠償,超出分額部分由外貿公司與李某各承擔50%賠償責任並互負連帶責任。
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涉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賠償數額數十萬元。因訴訟標的大,責任人往往無力全額賠償,加之保險理賠不順暢,這類案件調解結案率很低,判決結案居多。
建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雙方同時可請求交管部門調解。但有的情形不適用調解,交警可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交予當事人:如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等情形。或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當事人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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