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一戶農民在自家大院裏養狗,被鄰居告上法庭,理由是狗叫擾民。這起糾紛經兩審之後,法院最終以缺乏證據爲由駁回原告訴請。
據瞭解,李某和趙某是鄰居關係。2004年夏天,趙某的親戚將一條菜狗暫時寄養在趙某處。不久後,李某以狗的叫聲干擾其生活爲由,找到趙某協商未果。2005年3月12日晚,李某就此事打110報警,經派出所調解仍未果。後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趙某家停止對他的侵害,並承擔訴訟費。訴訟期間,趙某將狗送回親戚家。
庭審中,李某稱,雖然趙某已將狗送走,但此前狗的叫聲已經影響了他們的生活,故訴訟費應由趙某承擔。趙某則辯稱,他並不是因爲李某起訴纔將狗送走的,況且狗的叫聲並沒有影響李家的生活,故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雖然主張狗的叫聲影響了其正常生活,但對此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被告趙某則提供周圍鄰居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狗並沒有擾民。現趙某已將狗送走,李某所訴的影響已消除,因此李某的訴請已不存在。現李某沒有證據證實狗的叫聲對其造成了侵害,故對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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