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隨着城市建設的蓬勃發展,本市法院受理的採光權糾紛案也呈大幅上升趨勢。在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市民的請求獲得了支持,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本市幾個法院的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說,只有影響程度比較嚴重的採光糾紛案,法院纔會支持被侵權者的訴訟請求。而對影響程度比較輕微的,法院不會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酒樓建挑檐影響採光
原告薄先生是一名工程師,於2004年購買了一套四躍五層的房屋。該套房屋下面的一至三層是一家酒樓。薄先生在購買房屋時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約定房屋前方的隔音板不得超過2.5米。
2004年5月,經有關部門批准,酒樓對其經營用房進行了外檐裝修,在外檐上建了一個挑檐。該挑檐直對薄先生的房屋,兩者距離約5米,而且該挑檐超過隔音板60釐米。
薄先生認爲,酒樓在三層平臺修建挑檐,將其下層房屋的窗戶完全擋住,上層房屋的採光、通風也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將酒樓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
法院認爲,不動產的相鄰關係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原告所述其住房四層的窗戶被擋,造成完全不能採光、通風,並非完全由被告所建外檐裝飾物所致,而主要是因爲內側隔音板造成的。其所住房五層採光、通風及眺望受到影響,是因被告所建外檐裝飾物所致,但並未給原告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後窗被擋影響採光
79歲老婦趙某與70歲的婦女王某系前後院的鄰居。王某借趙某北房後山牆建起了一間南房,該房屋系違章建築。趙某認爲,王某的房屋擋了她家後窗戶的一半,嚴重影響其室內的通風和採光,使其住房長年潮溼,因此要求被告將房屋拆除。被告王某表示,原告家的窗戶是北房後窗戶,根本不影響其通風和採光,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原告所提被告違章建築影響其採光、通風之事,因無足夠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因此駁回了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影響程度應申請鑑定
採光權是民法中所規定的,基於不動產相鄰權所產生的一種權利。據瞭解,本市市內各法院受理的採光糾紛越來越多,採光權日益受到關注。河北區人民法院法官認爲,這反映房地產建設中的確存在採光權的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忽視了市民的採光需求。但從另一方面看,這也反映出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於生活質量的要求與過去不同了。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也是人們法律意識增強的體現。
對於採光權案件的判決標準,市一中院的一名法官說,不少人認爲,只要自己的住房被擋了光,對方就應進行賠償,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認識。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通常對影響採光比較嚴重的,確實影響市民居住和生活的案件纔會判決賠償。
近年來審理了多起採光權案件的南開區法院法官任繼鬆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法院審理採光權案件時,會委託有關部門對影響程度進行鑑定,只有情況比較嚴重的纔會支持賠償。
律師王海在接受採訪時說,有關部門在“建築規範”中規定,冬至日採光少於一小時的,當事人應獲得賠償。當事人在準備起訴時要準備好照片、日照時間、生活影響程度的證據,並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請鑑定,以儘量掌握被侵權的證據
有關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說,不管單位還是個人,在建設、修繕和裝修房屋等建築時,都應考慮對其他市民的影響。多爲別人想一些,就是爲社會的和諧發展盡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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