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瀘州市政協副祕書長鬍登舉殺妻和鉅額資產來源不明案,昨日由瀘州市中級法院在瀘縣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胡登舉對瀘州市檢察院指控的兩大罪狀矢口否認,大呼冤枉:“我沒有殺害妻子。80多萬說不清來歷的家庭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由妻掌管,我並不知情。”庭審前,因胡登舉辯護律師劉先賦和施傑未能複印到案件相關證據材料,控方證據遭到辯方強烈質疑,致使一整天的庭審,連控方指控胡殺妻的證據都未出示完便告休庭。審判長宣佈今日繼續審理。
案情回放:副祕書長妻陳屍樓梯間
2004年8月26日晚,胡登舉之妻、44歲的瀘州市江陽區菸草分公司職工駱國洪,同丈夫一起在駱母家吃完晚飯後,外出與朋友打麻將至次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在牌友護送下打的回到所居住的白招牌12號樓菸草公司宿舍。次日中午11時55分,駱的屍體在住家樓下樓梯間內被清潔工發現。警方現場勘查發現,胡登舉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搜查胡家,發現有80多萬元鉅額存款,胡登舉本人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副祕書長:矢口否認兩罪狀
胡登舉,1985年轉業後與駱國洪成婚並育有一子,先後在古藺縣人事局等單位工作,後任古藺縣委政府機關事務局副局長、縣委辦主任、行政科長;1991年調任瀘州市委行政處處長、接待處處長;2001年6月調任瀘州市政協副祕書長。
歸案後,胡登舉矢口否認殺妻,稱晚飯後一直在家看電視直至凌晨5時才睡覺,妻子一夜未歸。對80餘萬鉅額存款,胡稱:因工作繁忙,家中經濟一直由妻子打理;妻子原在市菸草公司當人事管理幹部,後分流到江陽區菸草分公司搞經營,管理兩個門市,其中收入只有妻子知道;即使不能證明現在夫妻財產來源合法,也不能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庭審直擊:庭辯氣氛異常激烈
由於胡登舉特殊身份,本案備受瀘州各界高度關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昨日紛紛到庭旁聽,瀘縣法院容納160人的大審判庭座無虛席。
如果檢方指控罪名成立,胡登舉將面臨極刑;如果指控罪名不成立,胡登舉案將如同“辛普森案”(美國棒球明星辛普森被指控殺妻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昨日控辯雙方圍繞定案證據的爭論,從上午8時30分開庭到下午6時休庭,一直沒有停息,庭辯氣氛異常激烈。
庭審現場1
控方出示殺妻證據
法庭上控方出示了幾組胡登舉殺妻證據:駱國洪深夜打的回家,警方的技術人員現場勘查,周圍沒有作案現場,而駱回家後至案發期間死於樓梯間,牀上、枕套上兩處新鮮血跡經DNA鑑定,系駱死前留下的口鼻之血;高高的菸草公司宿舍圍牆無人翻越痕跡,整個宿舍區無兇殺現場痕跡,胡家門窗完好無損,完全可排除第三者入室殺人的可能性。一切證據表明,殺人第一現場鎖定胡家(二樓)臥室,第二現場即拋屍場地爲樓下樓梯間。屍檢證明,駱死於機械性窒息,頭部多處軟組織傷痕,系軟體鈍器擊打造成。案發後胡登舉臉、頸、胸部等40餘處抓傷痕跡及右手青腫新傷、駱指甲縫中殘留胡的血跡,均證明殺人兇手就是胡,兇器是胡的右拳;當晚一起打麻將的牌友證明,打牌時駱國洪手指甲中並不見血跡;瀘州市政協二位領導證明,去年8月27日,在單位上班時確實見到胡登舉臉上、右手上有傷痕。
庭審現場2
辯方:控方證據疑點頗多
面對控方證據,胡登舉及其辯護律師當庭反擊:值班門衛稅安德是本案關鍵人物,警方對其7次詢問中雖有矛盾之處,但稅就連被警方刑拘時的口供也強調,當天晚上駱國洪沒回家,不能排除第三人謀財害命的可能性,且駱的手提包、小靈通、眼鏡等隨身之物,警方至今未能找到;若家中爲第一作案現場,必有打鬥呼救之聲,而深夜晚歸的3名菸草公司鄰居,卻沒一人聽到響動。另外,檢方證據未能證明現場有胡的手、足印跡。據胡登舉之子證詞,其母駱國洪“沒有流鼻血的習慣,但印象中確也流過幾次”,可以合理解釋牀頭血跡來源;所有證人證詞均稱,胡與駱夫妻感情很好,胡殺妻動機何在?有證人證明,案發後胡確於現場“捶頭頓足”,用右手擊打牆面和花臺,導致右手受傷;臉部、胸部等40餘處傷痕,胡的解釋是“案發當天中午,正處月經期的妻子要求與他發生關係,身上傷痕系妻子埋怨他無能而將他抓傷”。
庭審現場3
關鍵證人沒有出庭
駱的屍體是如何進入封閉的菸草公司宿舍樓梯間?控辯雙方爭論不休,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瀘州政法界人士一致認爲:夜班門衛稅安德是本案關鍵人物。
據介紹,控方出示的稅安德7份證詞明顯有矛盾之處,而稅在本案中曾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刑拘。
據警方調查,胡家曾因夜歸無零錢常不給稅一元錢開門費,稅與胡的關係並不好。如果胡案發後花錢買通稅,而警方又未能查獲稅家近期有來歷不明的錢財,因無法找到稅“包庇”胡的相關證據,稅終被無罪釋放。
昨日庭審,警方技偵人員和鑑定人員均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詢問,而本案關鍵人物稅安德卻不見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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