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該檢察院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院重點監督執行機關對監外罪犯監督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和監外罪犯脫管、漏管的問題,查辦因玩忽職守造成監外罪犯脫管、漏管等嚴重後果的職務犯罪案件。
目前,一些地方監外執行人員脫管、漏管,甚至犯罪的現象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視。通知要求檢察機關採取四項措施,建立掌握情況的機制:
一是要認真掌握監外罪犯及執行情況、檢察機關開展監外執行檢察情況。
二是要暢通監外執行法律文書的交付情況和執行過程中的信息溝通渠道。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和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法律文書,要督促法院交付監外執行地的檢察院;對被裁定假釋、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法律文書,要督促監獄、看守所機關交付監外執行地的檢察院,或由派駐監所檢察機構將相關法律文書複製件送達監外執行地的檢察院;對監外罪犯的刑罰變更執行、刑罰終止執行以及監督管理情況,要督促公安機關或社區矯正機關提供相關情況或法律文書。
三是要建立監外執行信息庫。縣、市、區檢察院監所部門要設立監外執行檢察臺賬,省級檢察院和地市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要設立數據庫,省級檢察院還要認真填寫監外執行檢察情況季度報表,按時上報高檢院。
四是建立監外執行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制度,各地對發生的監外執行重要情況(包括執法中適用法律的問題)、重大事故、查辦的監外執行職務犯罪案件,要及時層報高檢院。
通知還要求檢察機關對監外執行定期檢察。省級檢察院要組織縣、市、區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專項檢察,檢察的重點是監外執行,包括交付執行檢察、適用減刑檢察、收監執行檢察、監外罪犯違法處理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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