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長聶志達表示,如果接受社區矯正的罪犯的家庭收入低於290元,民政部門將視其爲正常居民,每月向他(她)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昨天,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吳玉華明確表示,被判管制等五類罪犯可以執行監外服刑。吳玉華局長說,他們分別爲,判處管制的罪犯;宣告緩刑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釋的罪犯;刑滿釋放後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體包括三類情況: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至於危害社會的罪犯。但這五類罪犯必須具備“北京市正式戶口,長期固定居住在試點區縣”這個共同條件。
爲什麼有北京市正式戶口的罪犯纔可以享受監外服刑待遇?吳玉華認爲,首先,根據自身的特定情況,在北京犯罪的外地人不在北京服刑。這樣,他(她)也就失去在北京社區服刑的基本條件。
據瞭解,目前整個北京市符合執行監外服刑條件的罪犯有2800餘名。而真正能夠享受監外服刑待遇的只有房山、密雲、東城三個區縣的罪犯。由於我國還沒有出臺與監外服刑相關的法律,監外服刑還在試行中,所以不能在全市各區縣大規模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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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服刑
監外服刑,規範的稱呼應該是社區矯正,它是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爲惡習,並促使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執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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