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國家建設部制訂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的最後截止日。記者從天津市物業管理中心獲悉,本市組織了各區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深入探討、廣泛徵詢意見後向建設部遞交了九大修改建議,其中包括增加對未按規定繳存維修資金的開發商的追繳措施,以及明確給業主計息標準等重點內容。
本市規定的住房維修資金一般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此次《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原則,即對資金管理實行統一歸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然而,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令人擔憂的問題。特別是該辦法如何與各地此前的規定進行銜接,如何更好地保護廣大業主利益等方面還有許多細節問題要落實。
爲此,天津物業管理中心建議:一、明確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建議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下設機構負責;二、明確維修資金管理經費來源;三、明確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基數;四、建議明確維修資金給業主計息的標準。例如,使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利息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五、明確維修資金的增值方式;六、明確發生危急房屋安全的鑑定部門及費用分攤;七、明確維修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如大、中、小修的維修內容和使用條件;八、強化對新開發建設單位追繳維修資金;九、明確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主體。
最值得關注的是最後兩點。其中,針對有些開發商不能按規定繳存維修資金,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切身利益,本市有關部門建議增加追繳措施的內容。另外,有關人士指出,在《辦法》出臺前,大多數省市均規定維修資金由購房人和開發商共同繳納,而《辦法》減少了開發商的責任,會使歷史形成的應該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資金歸集工作更加困難,因此建議修改該辦法中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主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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