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就偷了一輛電動車,我以爲最多判我6個月,沒想到被判了10個月,真後悔啊。”日前,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對盜竊電動車被告人曹某做出公開宣判,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庭後刑庭庭長李春耕表示,法院將在今後一個時期對此類案件在法定幅度之內從嚴懲處。
據瞭解,犯罪人曹某,今年50歲,本市人。2005年7月11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曹某攜帶一串鑰匙,來到本市和平區甘肅路興建裏附近,以鑰匙兌鎖的方法,盜竊失主王某的藍色電動自行車一輛,經評估價值爲1650元。失主報案後,公安機關於當日將曹某抓獲,被盜電動車已發還給失主。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曹某以祕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遂做出上述判決。聽到判決後,曹某說自己現在很後悔,但畢竟自己犯錯了,就應受到懲罰。他決定不再上訴。
和平區法院刑庭庭長李春耕庭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近一時期,搶劫、搶奪、盜竊機動車、電動車、自行車的案件大幅上升,嚴重影響了人民羣衆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管理秩序。都說法院審判工作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爲了更好地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維護社會和諧,法院就應該充分行使審判權利,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依法在法定幅度之內從嚴懲處被告人,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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