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市物價局單位受賄案近日由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玉林市物價局犯單位受賄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原局長覃紹傑作爲單位受賄犯罪行爲的主要決策者和指揮者,對犯罪事實負主要責任,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時任玉林市物價局局長的覃紹傑和副局長陳文龍等人多次召開會議,決定成立玉林市至信價格事務有限公司,物價局的全體職工均爲這個公司的股東,入股的數額根據各職工的身份而不同,即局長爲6000元、一般幹部爲2000元。
玉林市物價局主要通過其下設的物價檢查所、收費管理科和價格科的職能,在對有關單位進行物價檢查、審批有關單位的收費申請、調整價格申請的過程中,以“玉林市至信價格事務有限公司”“玉林市價格事務所”(後更名爲玉林市價格認證中心)的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價格諮詢服務協議書》的形式,先後向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等單位收取或索取合計475萬多元,其中的321萬多元被轉入玉林市至信價格事務有限公司的賬戶,另外的154.8萬元被轉入玉林市物價局下屬的玉林市價格認證中心的賬戶。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間,僅物價檢查所在收費檢查的過程中,就先後收取6個單位共340萬元的“諮詢費”。
在物價檢查的過程中,覃紹傑等人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被查單位玉林市骨科醫院等的賄賂共18.5萬元。
索來的錢物30%由索款科室提成,剩下的70%用於全體職工的福利發放和覃紹傑等人的支配。其中,覃紹傑以“顧問費”等名義,共從贓款中領取20.92萬元,陳文龍領取14.86萬元。
此外,覃紹傑等人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分和侵吞公款。2002年7月至2003年11月,自治區物價檢查所先後3次撥給玉林市物價局合計15萬元的款項,覃紹傑等4人密謀以“招待費”的形式,用餐票及其他發票到玉林市至信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虛報3萬元進行私分。他還利用職務之便,先後9次指使這個公司取款給其使用,前後共貪污39.9萬元。
玉林市物價局原副局長陳文龍等涉案人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相應的處罰。(完)
●什麼是“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釋義]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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