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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覈權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是社會共識,但如何收回則非常複雜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針對當前中國司法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確定50項措施,啓動人民法院新一輪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覈准權將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
爲何收回
死刑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直接剝奪罪犯的生命。
爲確保死刑的正確適用,中國刑事法律對判處被告人死刑有嚴格規定,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纔有權管轄死刑案件等普通程序,還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覈程序,即死刑複覈程序。死刑複覈是保障立法規定適用和司法程序正當的重要程序。中國1979年通過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覈准。
但後來,在1983年的“嚴打”中,爲從重從快打擊犯罪分子,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對死刑複覈權作了重要修改,即“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此後,1991至1997年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授權雲南、廣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只有危及國家安全、部分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死刑案件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1996年、1997年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將死刑覈准權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在實踐中,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糾正。據《財經》瞭解,目前由各省高級法院複覈的死刑案件佔全部死刑複覈案件的近90%。
近年來,伴隨着人權觀念的普及,社會各界籲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複覈權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收回死刑複覈權也一直是司法改革中的熱點問題。收回死刑複覈權的主要目的在於一是防止冤殺錯殺,二是控制死刑數量。
“根據我掌握的資料,最高法院複覈的現有死刑案件中,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數量高達25%,觸目驚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告訴《財經》,最高法院複覈的情況尚且如此,死刑複覈權分散在各地,其造成的死刑標準適用混亂,更可想而知。
今年以來,河北聶樹斌“冤殺”案、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搶劫”冤案等連續曝光,更將死刑複覈權收回問題逼上風頭浪尖,解決問題迫在眉睫。
如何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財經》,今年“兩會”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考慮改變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覈准權的做法,將死刑覈准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終於決定收回死刑複覈權。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位負責人也向《財經》坦言:“具體工作怎麼做還沒有定論,現在還只是在籌備階段。”
“收回是一句話,但如何收回,複覈程序又如何完善,將非常複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告訴《財經》。
陳瑞華教授也特別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並沒有對最高院此番收回死刑複覈權做出相應的配合,顯然對一些程序問題並未達成共識。
收回死刑複覈權,首當其衝的是人員問題。由於目前各省高級法院複覈的死刑案件佔全部複覈案件的近90%,收回後全部交由最高法院複覈,人員編制的壓力可想而知。
據透露,死刑複覈權的收回將掀起最高人民法院建院以來最大規模的人事擴編,中央已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新增數百名法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開始在各地考察幹部,選拔基層有經驗的審判員參與死刑複覈工作,以期能夠緩解壓力。
死刑複覈權的程序也非常重要。究竟是由高級人民法院上報,還是由被告人上訴,直接關係到死刑複覈程序是一個審理程序還是一個行政覈准程序,進而關係到複覈需不需要開庭、到底進行事實審還是適用法律審等問題。
此外,還有主體問題、審理期限等問題,包括辯護律師如何介入死刑複覈程序,被告人如何參與死刑複覈程序,檢察機關是否應當介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其介入死刑複覈程序的訴訟地位與職責是什麼、死刑複覈程序是否需要設定審限、如果設定,多長時間爲宜等等,“這些具體而細緻的問題,都會牽一髮而動全身。”陳衛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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