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和質詢可以視作以民主選舉制度爲基礎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內部發揚民主、加強監督的一種重要措施。2003年頒佈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新一屆黨中央旨在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三年來,這項規定尚未付諸實踐,這說明尚有許多基礎性和配套性工作需要加快步伐進行。
明確主體與內容
《黨內監督條例》只是對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要付諸實施,還有許多細節性問題需要解決。將上述制度付之於實踐的當務之急是制定實施辦法。該辦法應當把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的主體和對象、內容和方式、提出與受理的原則和程序、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措施、執行中的紀律和責任等事項一一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黨內詢問和質詢的主體是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就是指省(市區)、地(市州)、縣(市區)三級地方黨委成員和紀委成員,而黨的其他各級組織的領導成員,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鄉鎮黨委成員等等都不在詢問和質詢的主體之列。
這一主體範圍的限定是恰當的,一方面是因爲黨內詢問和質詢是一項創新性黨內監督制度,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實踐經驗,帶有試驗的性質,先在省、地、縣三級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中試行是一種穩妥之舉。另一方面是因爲現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尚未實行常任制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黨的其他各級組織的領導幹部、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廣大普通黨員,行使詢問和質詢權利的條件目前尚不成熟。發展黨內民主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穩步推進比激進效果會更好。當然,最終目標應當是實現全體黨員都有權開展詢問和質詢的黨內民主監督制度。
《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五條還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委員提出詢問和質詢的內容是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黨的各級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提出詢問和質詢的內容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這一原則規定有兩點是十分明確的,一是提出詢問或質詢的事項只能是黨委和紀委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而不是其他方面的問題。二是黨委委員只能針對黨委全委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紀委委員只能針對紀委全委會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但是這一規定也有不夠明確的地方,例如:黨委委員或紀委委員除針對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以外,是否還可以針對其上級或下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從現行黨的領導體制出發,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只能針對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這一點在實施辦法中應該作出明確規定。
相關程序將完善
關於詢問或質詢的對象,《黨內監督條例》在詢問或質詢這一節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有待於實施辦法根據該條例的其他有關條款的精神作出明確的界定。
依據《黨內監督條例》第七條和第九條的有關規定,黨委委員詢問或質詢的對象應當是其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和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的負責人。如果所在黨委的常委會的決定屬於如何貫徹執行黨委全委會決議、決定範圍的,則黨委常委會也應當屬於詢問或質詢的對象。紀委委員詢問或質詢的對象,應當是其所在委員會及其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和所在委員會常委、委員和派駐機構、派出的巡視機構的負責人。如果所在紀委常委會的決定屬於如何貫徹執行紀委全委會決議、決定範圍的,則紀委常委會也應當屬於詢問或質詢的對象。
關於詢問或質詢的方式,《黨內監督條例》已有明確規定,詢問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但質詢則必須用書面形式提出。
《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對詢問或質詢的提出與受理的原則和程序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即對於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詢問或質詢必須署真實姓名;有關部門對於詢問應當作出說明,對於質詢應當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詢問人在對有關部門所作出的說明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針對同一個問題提出質詢;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但這些規定有的還不夠具體,需要實施辦法予以進一步明確。例如,質詢是不是必須以詢問爲前提,《黨內監督條例》未作明確規定。目前可以考慮質詢不應當必須以詢問爲前提,因爲詢問主要是一種供委員瞭解有關情況的制度安排,質詢人在對有關情況瞭解不夠的情況下,可以從詢問入手,然後進一步提出質詢,但是,如果質詢人在對有關情況有了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則應當可以針對某個有關問題直接提出質詢。這樣有利於簡化開展質詢的不必要環節,有利於節約時間和精力,有利於提高質詢工作的效率。
再如,詢問或質詢提出後,應當通過什麼樣的渠道受理,《黨內監督條例》也未作出明確規定。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具體問題。詢問或質詢議案,應當明確規定由詢問或質詢人所在委員會的辦公廳(室)接受並轉達和督辦,由詢問或質詢的具體對象受理,如果詢問或質詢的具體對象是黨的部門(組織或機構),則應當由該部門(組織或機構)的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對所詢問或質詢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如果詢問或質詢的是某一個具體的負責人,則應當由該負責人直接對所詢問或質詢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
質詢人對所質詢的對象所作出的書面解釋或答覆不滿意的情況下,如何作出進一步處理,《黨內監督條例》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當明確規定質詢人在對質詢對象所作出的書面解釋或答覆不滿意的情況下,質詢人可以要求其進一步作出書面解釋或答覆,直至滿意爲止,也可以提請有關黨組織召開質詢會議進行當面質詢。
對於在質詢中發現的問題,《黨內監督條例》只規定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而沒有規定應當作出怎樣的具體處理。這個問題是質詢的着力點,應當嚴肅對待,否則就會失去開展質詢的本來意義。因此,應當明確規定,對質詢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黨組織應當視情節作出嚴肅處理,屬於組織(部門或機構)集體責任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進的,應當追究該組織(部門或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屬於個人責任的應當對該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實施問責,構成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爲了確保質詢工作的公平與公正,《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僅僅從這一方面規定是不夠的,也是不公正的,因爲,在質詢問題上還可能出現另一種現象,即被詢問或質詢對象事後對詢問或質詢人打擊報復的問題。因此,必須在實施辦法中明確規定,詢問、質詢對象有打擊報復或有其他侵害提出詢問、質詢的委員的權利的行爲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將有力推動黨內監督
可以預期,隨着黨內詢問和質詢機制在實踐中的正式啓動,將爲改善和加強黨內監督發揮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是將爲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提供一個履行監督職責的舞臺,使其“君子無用武之地”的現狀得到改觀。長期以來,黨委和紀委除常委以外的委員大都是由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下級地方黨委(紀委)的主要負責人兼任,他們除了在一年一次(或兩次)的全會上舉手表決外,在履行監督職責上與不是委員的部門黨組(紀檢組)主要負責人或下級地方黨委(紀委)主要負責人沒有多少區別,只能對自己所管轄的部門或地方行使領導和監督職責,而對其所在委員會所管轄的其他部門或地方的制度內監督渠道並不多,而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的實施,則使他們有了一個正當的渠道對自己任職以外的部門或地方的工作實施監督的機會,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使一般黨委委員和紀委委員的職務由虛變實,這是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事情。
二是將爲促進黨內政令暢通、步調一致發揮重要作用。目前在一些部門和地方存在的對上級決議、決定明順暗抗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爲,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三是將爲黨內民主的發展進程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現行《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黨內詢問和質詢制度的適用範圍雖然還比較小,但這是核心圈內的詢問和質詢制度,範圍雖小,作用很大。只要這項制度能夠比較順利地實施,那麼其積極影響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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