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週的《瞭望》週刊報道,自今年4月起,參與過《黨內監督條例》討論和研究的中共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就開始到廣東、湖南、湖北、河南等地進行了30多天的調研,瞭解各地對《黨內監督條例》的學習貫徹情況。根據調查瞭解,他認爲,有些地方工作的人士對監督條例的各項規定在認識上還有不到位的地方,甚至存在某些誤區。
一、對黨務公開的理解
《黨內監督條例》第十五條中規定:“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一般應當向下屬黨組織和黨員通報,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葉篤初說,在有關通報的規定上,對地方黨委的規定與對中央的規定是有區別的。對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的規定是“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或向全黨通報”。也就是說,中央委員會和政治局的通報有3個條件:需要,適當方式,一定範圍。但對地方的規定則沒有這樣的表述,而是區別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委會議,對於前者,“一般應當”向下屬組織和黨員通報乃至向社會公開。這表明,地方黨委在政務和黨務的公開方面,可以比中央做得多一些,增大通報的效應。
但現在的實際情形是,中央怎麼做,地方黨委就跟着怎麼做。葉篤初說,有些地方沒有完全領會這個制度的精神,黨內事務的透明度不夠。
報道說,權威人士提出,各地應認真理解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的精神,應當理直氣壯地提黨務公開。
二、通報與黨代表常任制的關係問題
《黨內監督條例》的第十六條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將有關決策、重要情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通報。”
據葉篤初瞭解,在對這一條的理解上,各地不太一致。有的省市這樣做了,而且有些地方還上網通報,像深圳市寶安區就是這樣,效果很好。但有些地方認爲自己不是黨代表常任制試點,因而在閉會期間不向黨代表通報有關決策、重要情況。
葉篤初說,中共十六大代表並不是常任制,但中央的重要情況都向十六大代表通報。條例並沒有規定例外,也沒有規定常任制是閉會期間通報的前提。他認爲,不是黨代表常任制的地區,應根據監督條例的規定,相關決策、重要情況應向黨代表通報。只要具備一定條件,最好向黨代表通報,有利於聯繫羣衆。
葉篤初還認爲,要看到中央在發揚黨內民主方面一直在進行很多嘗試。比如說,黨章並沒有規定實行黨代表常任制,但現在已經有了試點。因此,監督條例規定能做得到的,各地應創造條件去做,不要等待觀望,貽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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