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顧客任某到天津家世界王頂堤超市購物,將電動自行車存放在超市門口的停車場,購物完畢準備騎車回家時發現自行車不見了,他認爲經營者有責任和義務保管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據此將家世界總店、家世界王頂堤分店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本市南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瞭解,2005年6月2日,原告到被告處購物,將其花1750元買的電動自行車存放在被告指定的停車處,在原告購買完商品後,發現電動車丟失,隨後,原告及時報警並同時與被告工作人員進行協商,現原告丟失的電動車仍未找回,與被告也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75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的代理律師辯稱,被告方對原告丟車的事實並不清楚,此事也無法覈實,且原、被告之間未就涉案電動車形成保管合同。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原告律師提交了5份證據,其中包括事發時的超市購物小票、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和回執單、電動自行車發票一份及兩張家世界超市門前停車場的照片,用於證明被告指定的存車處。
對此,被告律師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該車存放在被告的停車場內,且被告未提供存車憑證,是因爲原、被告雙方並未形成保管合同。購物小票僅能證明原告當日到被告處購物,並不能證明其他事實。接警記錄和回執單也只能證明原告報案,並不能證明丟車的時間、地點、原因。而原告提供的自行車發票上的客戶名稱一欄空白,因此不能證明原告是該車的所有人,也不能證明原告丟失的與發票上的是同一輛車。就原告提供的照片僅反映出被告提供了車輛存車場地,不能證實被告方提供了存車服務,因此不能證實被告就原告丟失的電動車負有保管義務。
原告律師認爲,消費場所爲顧客提供免費停車場所,在某種程度上也起到了增加營業額的作用,部分消費者也是基於此種“方便”、又看到有保安人員巡視,才毫不擔憂地前往購物,這已經成了雙方默認的一種交易習慣。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丟車事件,消費場所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隨後,原告律師向被告方提問:“超市門口的停車場不給存車證明,是否也爲丟車後不負責任埋下伏筆?”
最後原告律師表示:“我很遺憾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該車存放在被告處,但請法官考慮證據的相關性、相連性,酌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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