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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唐山市豐潤區檢察院瞭解到,中行唐山新區支行行長郭某因貪污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經調查,郭某在擔任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三次侵吞公款共計61.65萬元,三次挪用公款累計196萬元,案發前已全部歸還。郭某的行爲已構成貪污、挪用公款罪。
5月份,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後,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
被告人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爲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郭某犯貪污、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郭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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