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重慶人劉某在爲一市民封閉露臺時,用鋸條鋸割探出露臺頂部的彩鋼板。在此過程中,劉某不幸墜樓身亡。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即賠償原告近12.9萬餘元。而房屋業主因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被判承擔次要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5萬餘元。
據介紹,本案死者是重慶市雲陽縣人。其父母在庭審中稱,他們的兒子劉某經同鄉但某組織,應某物業公司要求,爲馮某所有的房屋鋸割露臺頂部探出部分的彩鋼板。在施工過程中,劉某墜樓死亡。物業公司明知劉某不具備高空作業的安全防護能力,仍要求劉某到露臺頂部鋸割彩鋼板,因此應對劉某墜樓死亡的後果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原告表示,被告康某和馮某是夫妻,康某與單某接洽、協商此工程,而馮某是施工房屋的業主,單某則是此工程的組織者,故康某、單某、馮某應對物業公司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劉某墜樓當日上午,被告康某因其所裝修房屋的屋頂漏雨,要求物業公司將通往其屋頂的門鑰匙交予施工人員,以便查看屋頂漏雨情況,因此施工人員在物業公司人員手中取得了門鑰匙。此門所通往的屋頂與劉某墜樓時所在露臺間有一堵2.7米的高牆,而非通往露臺頂部的通道。該代理人表示,因劉某與物業公司無直接的法律關係,且劉某系因在露臺頂部鋸割彩鋼板而墜樓,與查看屋頂漏雨情況無關聯性,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康某、馮某辯稱,康某與單某口頭約定,由單某承包露臺封閉工程,物業公司已認可二被告封閉露臺。露臺封閉後,施工人員應物業公司要求,鋸割露臺頂部探出部分的彩鋼板,致劉某墜樓死亡。二人表示,劉某鋸割彩鋼板系物業公司要求,二被告對劉某此行爲並不知情。而且,二被告與單某系承包關係,單某與劉某系僱傭關係,因此二被告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被告單某表示,劉某與他系工友。事發當天,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讓劉某鋸割彩鋼板,且將通往露臺的門鑰匙交予劉某,致劉某在鋸割彩鋼板時墜落死亡。因他與劉某非僱傭關係,且他對劉某取得通往露臺的門鑰匙及鋸割彩鋼板的行爲均不知曉,故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法院根據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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