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消費者陳先生購買被告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後,卻沒能如期入住新房,此外用電及寬帶網預留端口等配套設施也遲遲沒能到位。陳先生於是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15000餘元、配套設施逾期運行違約金600餘元、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313元,同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產權登記義務、繼續履行按照合同約定安裝寬帶網端口義務。
據瞭解,原告陳先生於2003年6月購買了被告房地產公司開發銷售的商品房一套。陳先生與被告以被告爲甲方,陳先生爲乙方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商品房交付日期”約定,甲方於2003年7月31日前,將商品房交付乙方。合同第五條規定,除遇不可抗力,甲方如未按約定如期交付商品房,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合同仍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的萬分之一向乙方交付違約金。同時雙方還對商品房配套設施的運行日期等做了具體規定。被告房地產公司於2004年3月將商品房交付原告,共計逾期194天。半年後,小區的正式電才接通,寬帶網預留端口也未能兌現。此外,原告至今也未能取得產權證,按照合同約定,此項違約金數額爲313元。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逾期交房違約金15000餘元、配套設施逾期運行違約金600餘元、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313元、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產權登記義務、繼續履行按照合同約定安裝寬帶網端口義務。
該院法官指出,因爲逾期交付商品房等開發商違約的情況導致消費者與開發商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但並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能如本案的原告陳先生這樣獲得勝訴。究其原因,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能明確地規定違約細則是消費者敗訴的主要原因。因此法官提醒消費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請專業人士爲自己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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