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人再婚後共同走過了35個春秋,如今均已是耄耋之年,但日前他們卻因爲產生矛盾而將離婚官司打至法院。在審理這一特殊離婚案件當中,法官深入老人家中做細緻入微的思想工作,爲他們解決了家庭中的難題,妥善審結了這起離婚案件。
今年84歲的王某是本市一家百貨公司的退休職工,35年前,與本市一家服裝廠的退休工人孫某再婚。孫老太太今年也已86歲。雙方再婚多年以來,兩人互相關心照顧。可近幾年來由於雙方年老多病,生活上無法互相扶助,二人之間逐漸出現了矛盾。2003年9月末,王老先生因病住進了醫院,孫老太太的生活因此無人照顧並陷入困境,於是,孫老太太作爲原告起訴要求離婚。
兩位老人婚後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王老先生的7個子女因老人當年再婚時大多業已成年,未與孫老太太形成法定撫養關係,故對孫老太太並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王老先生住院後,孫老太太被其侄子接到家中暫時居住,由其侄子照顧。在提出離婚時,孫老太太要求離婚後房屋由自己繼續租住,並願意給付對方一定的住房補償。經查,兩位老人婚後的住房是孫老太太承租的公產房。
對孫老太太提出的離婚訴請,王老先生起初表示不同意,甚至認爲孫老太太離家是對因病住院的他的一種遺棄行爲。後來,王老先生提出如果對方非離不可,他要求婚後住房由自己租住,他可以給付孫老太太住房補償。
面對兩位老人各執己見、互不退讓的情況,和平法院慎重處理。承辦案件的喬長榮法官帶着書記員深入老人家中,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考慮到兩位老人彼此矛盾甚深致使感情破裂,對孫老太太的離婚主張,法院予以照準。至於雙方爭執的住房問題,法院認爲雙方均享有平等居住權。但現實中,原告孫老太太無子女也無其他住房,雖有其侄子照顧其今後生活但長期住在侄子家中也不現實;而被告王老先生卻有7個子女,均對老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相比之下,王老先生在離婚後解決住房問題上的條件優於孫老太太。因此,雙方婚後住房以由原告孫老太太繼續租住爲宜。原告表示可給付被告住房補償,法院照準。法院遂一審判決:准許孫、王兩位老人離婚;二人婚後住房繼續由原告租住,原告給付被告住房補償5.31萬元;雙方婚後共同財產二人均分。如此這般,兩位暮年老人的生活都有了一定保障。
宣判後,兩位老人對判決結果都感到滿意。3月26日,王老先生還派人到法院給喬法官送去了一面錦旗和一封表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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