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離婚的當事人一般都在離婚前或法院判決時解決財產分割問題,而昨天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的情況是,一對中年夫婦在法院判決離婚後,又一次提起訴訟,要求分割財產。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財產分割共識。法官告誡準備離婚的當事人,最好在離婚時一併解決財產問題。
原告王女士今年52歲,繫個體經營者。開庭后王女士說,她與崔某1982年結婚,2004年9月分居。今年1月,因與丈夫感情破裂,經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在離婚案審理過程中,二人要求法官先判決離婚,財產問題待離婚後二人協商解決。但是,當他們拿到判決書後,卻對財產分割產生嚴重分歧。尤其不可調和的是,二人都想佔有婚前共同擁有的一套住房。因一直不能協商解決,於是她不得不再一次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二人數年前花9萬餘元購買的一套住房和2萬元的債權,以及其他財產。
在庭審中,王女士堅持要求擁有住房,但表示可以給崔某幾萬元錢。她同時表示,2萬元債權也應判給她,因爲女兒正上大學,開銷很大,需要錢。
被告崔某一邊聽着前妻陳述,一邊不斷地搖頭,一副心事重重的樣子。王某說完後,崔某表示,他們以前住的是平房,幾年前好不容易住進了樓房。現在房子已升值到24萬,如果王某非得要房子,應該給他賣房款的一半,不要想只給一點錢就佔有房子。關於2萬元債權崔某表示,他也經常不斷地給女兒錢,這兩萬元錢不能都給王某。
關於房子問題,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之下,崔某同意在王某給其11萬元錢後,把房子交給王某。關於債權問題,崔某同意把債權轉給王某,而王某同意給付崔某1萬元。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這起罕見的離婚後分割財產案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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