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原政協副主席張振靈因受賄40餘萬元,爲人謀取職位升遷、承接工程之利益,開封市鼓樓區法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張振靈現年52歲,原河南省商丘市政協副主席,曾任永城市市長、市委書記。今年6月,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決定由鄭州市公安局對其刑事拘留。此案由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交由開封市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初至2003年,張振靈在任永城市市長、永城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10人賄賂,摺合人民幣40餘萬元。行賄者中9人是永城市當地幹部。
法院認爲,張振靈作爲一名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證據充分;張振靈有檢舉他人收受禮金的行爲,但不足以認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張振靈在接受紀委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其所犯受賄罪行,在庭審中自認其罪,屬自首,且在被審查期間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依據《刑法》相關條款,法院判處張振靈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贓款人民幣32萬餘元、美金1.4萬元,贓物價值1.8萬餘元名貴手錶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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