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一個艱深的社會話題,由此而引發的呼喊之聲到如今還是一浪高過一浪,幾乎所有的聲音在呼喊之餘,都會落音到我們執行人員身上,認爲是我們執行不力,好像我們成了“執行難”的千古罪人。不信,請看看,北京市某區法院稍微加大了一下執行的力度,況且其行爲還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內,而就有人受不了了,給我們執行人員的大帽子漫天飛來,種種無原則的指責刁難鋪天蓋地而來了,大有興師問罪之勢。
這就是法院執行所面對的情勢,這就是“執行難”的現實縮影。現實的人們,總是以自己的個人利益爲出發點,評述着法院的司法活動和執行行爲;在自己的利益受損需要法院執行的時候,大喊“執行不力”;在自己成了被執行對象受到強制執行的時候,大喊“濫用司法權力”;深處這個夾縫之中的執行幹警左右不是,揹負着沉重的執行包袱身心疲憊;而“執行難”的現狀並沒有一絲改觀的跡象;我不知道,這樣的日子還能維持多久?
“57戶業主”“長年”“拒繳”物業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之規定,對他們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區法院對其中16人適用拘留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至於採取清晨“堵被窩”只是法院在執行方式和時機上的選擇,沒有什麼值得大呼小叫的。我想,倘使這些人能夠正常傳喚到庭,法院也不會這樣興師動衆。強制執行行動和司法拘留行爲,都是帶有國家強制性質的司法活動,對其評價和審查標準只能有一個,那就是法律。既然法院的行爲沒有違法,何以叫做“濫用司法權”?除非這些人的標準來自他們的隨心所欲。
縱觀所有報道,筆者沒有看出這“57戶業主”一絲“弱勢羣體”的樣子;能住起高樓大廈卻不願意交納物業費用,只能說明他們在公然對抗這個社會的生存法則;在人民法院執行期間“常年”抗拒,只能說明他們無視法律的存在;對於這樣的“民”,司法何以爲之?對他們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纔是維護穩定大局的正義之舉!
文明社會的衡量標準,首先應該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和諧社會的評價標尺,首先是社會規則的自覺履行;法治社會的基本評判,首先是司法權威的共同維護。對那些視法律爲兒戲、拿規則當戲耍、把司法權威玩弄於股掌的人,他們就沒有權利在這裏談文明、和諧和穩定。他們應該得到的是法律必要的懲處。所以,我要說,“堵被窩”執行是值得肯定的強制執行舉措,對其中16人採取司法拘留是法律的必然選擇。
正義屬於守法的人們,文明屬於法治的社會,司法爲民絕對不是對法律原則的盲目出讓;只有樹立法律的權威,我們的社會才能長期穩定,我們的國家才能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