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過程中存在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不一致的問題,11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出《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對採礦許可證過期或到期的煤礦,一律不予受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對已經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採礦許可證過期或到期的,由頒證機關一律暫扣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責令停止生產,直到取得全部證照爲止。
《通知》要求,對採礦許可證過期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不得憑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正在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手續的函受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對已經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辦理採礦許可證延續手續的函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煤礦企業在40個工作日內如不能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一律退回其申請,並不允許其從事生產活動。
《通知》要求,各級頒證機關應嚴格按照辦理時限要求,按時完成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延續審覈頒證工作;對已提出延續申請或者已經受理但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實施開採的礦井一律下達停產指令,不允許其從事生產。
《通知》要求,持勘查許可證的礦井應嚴格按照許可的範圍進行探礦作業,嚴禁以採代探進行建井施工或生產作業。
《通知》要求,違反上述規定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按照《特別規定》堅決予以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