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保證患者的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衛生部日前公佈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今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要立即停止取藥並將剩餘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醫療機構也將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複診一次。
今後,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爲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不僅要親自診查患者,爲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覆印件,還要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知情同意書》上不僅標註患者擁有委託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也約束患者要如實說明病情及是否有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史,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要立即停止取藥並將剩餘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並且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者販賣麻醉和精神藥品。
醫療機構將按照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其中注射劑處方爲一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製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雖然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爲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該規定強調,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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