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晨8點多,天氣有些清冷,然而,和平區南營門街和河東區大直沽街兩個社區裏卻是一派熱鬧景象,許多居民都朝着社區活動場所涌去,因爲大夥聽說,9點鐘將有《今晚報》與和平區人民法院、河東區人民法院共同舉辦的送法進社區活動,一起贍養“案件”和一起相鄰關係“案件”要在社區裏公開開庭審理,而要審理的糾紛還是發生在自己身邊的事,所以他們一定要來參加旁聽,他們要看看發生在自己身邊的糾紛到底該如何用法律來解決,也想真正感受一下法院“開庭”的氣氛。
上午9點,“模擬法庭”現場擠滿了前來旁聽的羣衆。法官敲響法槌後,“案件”正式開審,本報的“送法”活動也隨即拉開帷幕。生動形象的模擬“開庭”、特別設計的與旁聽居民的互動環節——“庭審停頓”、法官們“見縫插針”式的以案說法,讓整個“模擬法庭”的“開庭”現場別開生面。取材於社區居民身邊的鮮活“案件”、細緻入微地說法講理,讓社區居民們切實感到法律就在自己身邊,法律能夠解決自己實際遇到的困難。一位旁聽案件的大娘在庭審結束後由衷地說:“用‘模擬法庭’的形式送法真是送到了百姓的心坎上。
南營門街“贍養糾紛案”:居民給“當事人”支招兒
和平區南營門街“模擬法庭”審理的是一起“贍養糾紛案”。王大娘的四個子女都不給付贍養費,且各說各的理,這起贍養糾紛到底該如何解決纔好呢?
“案件”事實調查之後,旁聽居民也不由得小聲議論起來。法官藉機暫停庭審程序,而轉向旁聽席,允許旁聽居民發言,聽聽居民們對案件的想法和意見。互動間,旁聽居民針對案情暢言自己的想法,爲“原被告”支起了“招兒”。
在旁聽居民你一句我一言的評說中,老人的幾個子女開始意識到自己的不對,漸漸地不那麼堅持不給贍養費的主張了,而老人也不再一口咬定就要每個孩子都出200元贍養費。“案件”出現了緩和的趨勢。
這時,審理案件的法官“見縫插針”,開始了以案說法說理。和平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文澄語重心長地對被告們說,子女們首先應該尊重老年人的婚姻,學會理解老人的再婚,這樣,老大的問題就能夠順利解決。而老二一直和老人一起居住,照顧老人,出了力。出了力是可以少給贍養費,但“出力”只是一個酌定情節,並不能抵消自己的贍養義務。贍養是法定義務,從法律上講,子女們應該均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經濟條件好的,可以考慮酌情多給。多給少給的酌定情節,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卻符合公序良俗,符合實際情況。最後法官說道:“四被告是同胞的兄弟姐妹,血濃於水,有什麼矛盾不能解決呢?”
爲了“案結事了”、平息矛盾,調解是最好的選擇。在法官的說服中,雙方當事人終於同意調解解決並達成協議。由此法院作出了調解協議:“四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700元,老大300元、老二和閨女各150元、小兒子100元;大兒子一次性給付原告醫療費15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在雙方“當事人”查閱筆錄,無誤簽字後,“庭審”結束。
“模擬案情”回放
和平區南營門街“模擬法庭”審理的是一起“贍養糾紛案”。
74歲的原告王慧芳大娘,丈夫早年去世。喪偶後,王大娘靠着當時僅有的工資將四個子女撫養成人。最初,王大娘和小兒子張志林過,小兒子沒有正式工作,就跟着王大娘吃喝。平常,經濟條件好的大兒子張志強常給母親些錢,二兒子張志輝和閨女張志芳也偶爾買些東西去看母親。後來,小兒子結婚了,王大娘開始自己過。單過的日子讓王大娘感到很孤獨,後來在鄰居的幫助下便又找了一個老伴。可是,對於王大娘的再婚,孩子們都不同意。
王大娘再婚後,子女們便很少去探望了。王大娘開始也沒怎麼麻煩子女,自己和後老伴靠着老頭的600餘元退休金以及老頭幹零活掙的錢生活。其間,王大娘的二兒子離婚了,後搬到王大娘的住處,和母親及繼父一起生活。共同居住期間,家裏的活兒都是老二幹,老二離異後負擔又重,還要支付孩子撫育費,王大娘看着心疼,於是將自己名下的公產房子過戶給了老二。這一過戶,卻又引起了其他子女的不滿。現在,王大娘和後老伴的年紀越來越大了,生活出現困難,而四個子女卻都不給付贍養費,無奈之下,王大娘提起訴訟要求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200元贍養費。
大直沽街“鄰里糾紛案”:居民參與“我來斷案”
現在讓我們進入河東區大直沽街“模擬法庭”現場。
爲了讓現場更多的羣衆參與到“案件”中來,積極互動,起到更好的普法效果,河東區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資深法官胥曉航利用模擬法庭休庭評議的時間,在活動現場加進了一個“我來斷案”的小環節,針對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在庭上所述情況,邀請現場旁聽羣衆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由於相鄰關係案件都是發生在自己身邊的常事,所以社區居民們都頗有感觸,紛紛舉手要求發言。
在旁聽羣衆的一番暢所欲言之後,胥曉航法官當場給大家就裝修及鄰里關係問題進行說理說法。胥曉航稱,從法律關係上講,原告與第三人達成了關於維修的協議,就表示了第三人自願承擔這種義務,第三人這種“息事寧人”的寬容態度是應該提倡的。寬容大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對發生在生活中的小事小情,大家都抱着寬容忍讓的態度,我們的社會就一定是一個“和諧社會”。在考慮相鄰關係中,被告不能阻撓樓下的鄰居在其家中所進行的維修。而同時,第三人開發商既然接受了維修義務,那麼,由此產生的附帶問題也應由其一併解決,因此被告提出刨地面後應恢復原狀和補償誤工損失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考慮到此案系鄰里間糾紛,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合議庭”在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理由與意見後,從法律與情理兩個角度對此案進行了分析。在聽取了法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後,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作出讓步,同意調解。後經法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被告張山允許原告李強和第三人開發商進入其房屋,在廁所地面進行鋪設防水層的施工;施工結束後,第三人負責將張山家的廁所裝修恢復原狀;同時,被告張山放棄了要求補償誤工費的主張。
“模擬案情”回放
原告李強與被告張山是樓上樓下的鄰居,張山住在樓上。今年7月,李強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了現住房屋。進住兩月後,李強發現廁所頂部主下水管道處往下滴水。隨後他找到開發商要求修理,經過協商開發商同意修理。但是,修理需在張山的廁所內進行,而張山的房子剛剛裝修不久,心裏彆扭,不願意開發商刨開自家廁所地面進行維修,遂以多種理由阻撓施工。一面是強硬的拒絕,一面是滴滴答答地漏水,李強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樓上鄰居張山協助其修理房屋內廁所屋頂漏水部位。
法庭上,張山辯稱,今年十一前後,李強領着開發商的維修人員到他家中,說要將他家廁所地面刨開做防水,那個維修工還說樓下漏水,是因爲他裝修時破壞了防水層所致,本應由他承擔修理義務纔對。對此,張山很生氣,當時就提出買房子時合同中有規定,防水設施保修5年,現在樓下漏水了,開發商就應當承擔保修義務。對於李強家廁所頂部漏水的情況,張山認爲自己沒有過錯,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對於該問題,第三人開發商則認爲,購房合同中確實約定了開發商對所售房屋的屋面防水設施有5年的保修義務,但是排除人爲破壞。而原告房屋漏水問題是由於被告在裝修廁所時破壞了原有地面的防水層所致,所以開發商也同意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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