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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婦炎潔,洗洗更健康。”以生產伊康美寶牌“婦炎潔”洗液爲主的仁和(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自請歌手任靜、付笛聲做廣告後,其“婦炎潔”洗液產品聲名鵲起,家喻戶曉。
然而,在廣告宣傳上投入鉅額資金的仁和集團近期卻發現,市場上最近又冒出了一個名爲佑美牌的“婦炎潔”洗液,於是該集團向工商部門舉報。江西省工商局依照有關規定,立即對生產該產品的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佑公司)進行立案查處。
天佑公司不服,將工商部門告上法庭。仁和集團控股的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公司(下稱康美公司)則以侵權爲由將天佑公司告上法庭。此事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
主管部門:“婦炎潔”應屬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江西省衛生廳法監局覈實,省衛生廳除批准江西康美公司“婦炎潔”洗液名稱之外,沒有再批准其它企業用“婦炎潔”洗液名稱。據此,衛生部門認爲,“婦炎潔”洗液是該企業專用的產品名稱,不屬於通用名稱。
江西省工商局經調查也認爲,“婦炎潔”一詞是康美公司獨家首創,並在長期經營中賦予其以特定的內涵,該企業使用後產生了一定的市場含義。因此,“婦炎潔”應屬康美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天佑公司生產的“婦炎潔”洗液只是從2005年4月才投放市場,其“傍名牌”、搭便車行爲和意圖明顯。
爲此,江西省工商局責成婺源縣工商局立即查處天佑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爲,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爲,銷燬“婦炎潔”產品的包裝及容器。
2005年7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將康美公司申請的“婦炎潔”商標予以公告。
法院判決:天佑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10月25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引起社會關注的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婦炎潔”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稱系原告康美公司於1999年1月份在衛生用品上最先使用,並連續使用至今,原告長年、連續在中央電視臺及全國各大媒體進行廣告宣傳,使相關公衆一看到或聽到“婦炎潔”洗液即能區分產品的來源爲仁和集團,在使用過程中已經產生了顯著性,“婦炎潔”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天佑公司生產的“佑美”牌婦炎潔與原告康美公司生產的“伊康美寶”牌婦炎潔比對,名稱相同,足以造成相關人員誤認誤購。
法院判令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爲,銷燬現有庫存仿冒外包裝盒、內包裝罐以及全部侵權產品,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場的全部侵權產品,消除負面影響,並賠償康美公司30萬元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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