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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15日起,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經環保部門多次處理而不改的;不符合本市工業規劃佈局,又無條件進行治理的;資不抵債、瀕臨破產且無力回生的企業一律關閉
22日,記者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今後本市範圍內4類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將遭關閉處罰,這將有力推動對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的綜合治理工作,保護生態環境。
市政府新出臺的《天津市關閉嚴重污染小化工企業暫行辦法》明文規定:對國務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業,一經發現,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立即予以取締,責令其停止生產,並提出關閉企業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依職權批准決定關閉。小化工企業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水體、土壤、海洋、大氣等環境嚴重污染,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經環保部門多次處理而不改的;不符合本市工業規劃佈局,又無自有資金和其他必要條件進行治理的;資不抵債、瀕臨破產且無力回生的等,環保部門應當直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關閉企業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依職權批准決定關閉。
對被關閉的小化工企業,由環保部門依法撤銷其環保方面的行政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辦理企業註銷登記和其他行政許可註銷手續。企業關閉決定一經作出,被關閉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並不得將產品、生產設備轉讓、承包或者租賃給他人。企業拒不執行關閉決定,擅自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環保、安全生產、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該辦法自2005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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