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社會騷亂逐漸平息之後,被這場騷亂無端殃及的華商們決定依據法國法律中的“國家賠償”條款,要求負有責任的法國政府爲他們的損失“埋單”。
據《歐洲時報》報道,17日,多家受害華商代表,來到巴黎德恆律師事務所,與該律師事務所3位巴黎上訴法庭律師石仁林、陳洪武和LACHKAR先生以及法國保險專家SIMON先生一道,就賠償的可能性和有關法律程序等具體問題進行了探討,並就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賠償的最終解決辦法達成共識。
1983年1月7日,法國出臺有關“國家賠償”的法國規定。根據該法律,在出現公開暴力和武裝或非武裝聚集的情況下,法國政府應對由於犯罪而給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陳洪武律師表示,只要此次騷亂被定性爲“公開暴力”(FORCE OUVERTE OU VIOLENCE)、“武裝或非武裝聚會”(ATTROUPEMENTS OU RASSEMBLEMENT ARMES OU NON)和“犯罪”(CRIMES OU DELTTS),並且受害人能夠證明所遭受的損失,法國政府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此種責任不應當因受害人是否購買保險和購買保險額高低受到限制。已經投保的受害人如果對保險公司的賠償不滿意,同樣可以向法國政府就賠償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提出賠償要求。
石仁林律師也指出,通過這次騷亂,也暴露出一些華商並不真正瞭解所投保的險種含義和所包含的賠償範圍,不瞭解保險合同的內容和理賠程序,以及如何同保險公司進行交涉,對賠償不滿意也不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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