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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59歲的女患者馬某,因患膽結石在某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後其糖尿病病情加重,馬某以該院在術後未對其採取相應的監測及治療措施爲由將某醫院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以醫療行爲存在不足判令被告賠償原告7717.28元。
據瞭解,2004年7月5日馬某因患膽結石入住被告醫院,被告在明知原告有糖尿病病症的情況下未對其採取相應的監測治療措施,致使原告術後糖尿病病情加重,故訴求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返還原告在被告處的治療費、陪護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5萬餘元,同時要求被告承擔原告今後的治療費用及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市某醫院辯稱,原告在被告處就醫後,被告對原告的病症診斷明確,爲原告採取的手術及相關治療符合醫療規範。被告對原告術後出現的病症已在術前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術後病症與被告的醫療行爲無因果關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審理中,南開區法院委託南開區醫學會對此醫患糾紛進行了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爲: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在被告處入院後,被告對原告的病症診斷確切,術式得當。鑑定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因被告術後對原告的血糖和尿糖監測不利,證明被告醫院的行爲存在不足,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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